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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政府採購亟待加強司法監督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5日 03: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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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按照現行有關制度,政府財政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還當監督者。在整個過程中,難以見到第三者進行居中裁決和監督的身影。

  寧夏財政廳斥資近900萬元一次性採購25輛豪華奧迪A6一事曾引發質疑,近日該公務用車中標公告的另一細節再次引起業界和媒體關注:在包括25輛奧迪A6在內的最終中標的71輛公務用車中,僅有1輛為自主品牌轎車。

  人們總是感慨于印度、韓國等一些國家對於民族汽車品牌的保護。比如在印度,政府各級官員包括總統和總理,都必須使用國産汽車。韓國公務用車也是清一色的國産品牌,其中現代車居於首位。然而,我們的一些政府機關,卻動輒乘坐國外品牌豪華轎車。

  讓人吃驚的更在於,寧夏的這次政府公車採購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早在2009年6月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就明確規定,各單位新配備、更新汽車“自主品牌汽車比例應達到50%”。然而,寧夏政府採購的自主品牌汽車2%不到。此外,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負責招標的採購部門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産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但是,寧夏此次的公開招標中明確要求採購“奧迪A6”轎車。

  時隔多月,媒體曝光也多時,但寧夏有關部門的違法採購,居然沒有誰來進行調查和糾正。這也不奇怪,因為按照現行有關制度,政府財政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還當監督者。在整個過程中,難以見到第三者進行居中裁決和監督的身影。

  雖然《政府採購法》規定,投訴人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實踐中,司法審查的監督作用非常有限,一是對於政府財政機關作出的政府採購的種種規定,法院事先不能介入,而供應商也無法事先提起行政訴訟,結果往往是政府採購既成事實,供應商很難維權;二是政府財政機關制定的許多關於政府採購的種種規定,被視為是“抽象性行政行為”,不能列入司法審查範圍;三是許多供應商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他們在政府不公正的採購面前,往往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不願意提起訴訟。

  自主品牌汽車的保護,必須完善司法審查機制。首先,應當完善事先的司法審查機制,政府採購的相關文件應當報送司法機關審查,或者允許當事人事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初步審查認為成立的,可以先發佈司法禁令,暫緩政府採購;其次,要拓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規定可以對政府文件等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再次,應當規定行政公益訴訟,並沒有參與政府採購的公民,也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加強對政府採購司法審查的同時,也必須強化人大監督。政府財政資金使用狀況,必須向人大報告、獲得人大的批准,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當前,人大審查在政府採購中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主要原因在於政府財政預決算報告語焉不詳,政府採購項目沒有細化,監督流於形式。人大應當要求政府將每年的政府採購項目詳細化,逐項審查;同時,也可以要求政府單獨就政府採購進行彙報;要求審計機關對政府採購進行專門審計;對於社會反映強烈的政府採納事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

  □楊濤(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