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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款能否成名副其實的“砍頭錢”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3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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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文縣是512地震重災區,地震中倒塌房屋和無法再居住的危房佔了總戶數78%。時隔兩年半,當地很多災民至今依然住在救災帳篷裏,因為政府重建的災民援建房多是危房,不敢住。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國家劃撥給文縣的中央重建基金中,將近一個億被政府截留挪用或者變為借款,要麼不發放,要麼被當地政府用來搞亮化工程。(《經濟參考報》1月12日)

  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救災款的消息聽得耳朵都起繭了。人們常用“砍頭錢”來形容救災款,意思是誰敢動誰就是自尋死路,但事實是,截留、挪用救災款在某些地方幾乎成了一種普遍的做法。奇怪嗎,在面對眾所週知的“砍頭錢”時,一些地方大員為何總是毫無畏懼地將其當成“唐僧肉”來瓜分呢?答案有二:一是審計監督不嚴,二是懲治不力。

  先説一。文縣這麼嚴重的截留、挪用、改變款項性質的事件,居然不是審計監管部門發現曝光,而是媒體首先發現披露,這本身就暴露了審計監管的失職。這不是説,審計部門沒有履行審計職責,而是審計不到位,不嚴格,存在走過場的情形。

  筆者從甘肅省審計廳網站2008年7月17日發佈的消息中獲悉,當年7月6日至8日,審計署領導專程深入隴南市(文縣屬該市下轄縣)檢查指導救災款的審計發放工作,在聽取省市審計部門領導的彙報後,認為甘肅省抗震救災款物審計工作和社保資金審計工作具有三個特點:一是組織領導有力,二是工作深入細緻,三是審計效果明顯。結論是,審計署對甘肅省抗震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審計監督工作是滿意的。對照上述新聞,這是否頗具諷刺意味?

  審計署沒發現截留挪用等問題。這可以理解,因為當時救災工作剛剛鋪開,問題尚未暴露。問題是,兩年半過去了,文縣的問題已經暴露得很充分了,請問,當地審計部門幹啥去了?有沒有進行跟蹤審計?

  再説二。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救災款的消息不絕於耳,但鮮見有哪位責任人受到懲處。如上述報道,竟然連文縣領導的名字都沒披露,連個責任人都找不到。這樣的“媒體曝”又能對責任人産生多大的威力呢?對責任人懲治不力實是造成救災款被截留挪用的根源。

  那麼,如文縣這般截留挪用救災款的行為該當何罪?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徵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明文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可見,文縣當局所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法規,理應受到嚴懲。

  救災款能否成為名副其實的“砍頭錢”,關鍵是要落實上述法律法規和去年5月20日中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五部門聯合發出的《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非如此,救災款成“唐僧肉”的現象就不會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