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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量刑改革:聚焦法官刑罰裁量權之變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1日 1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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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審判的兩個基本環節。“規範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簡稱“量刑規範化改革”),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10月1日,旨在規範法官刑罰裁量權的兩個指導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正式進入全國範圍的試行階段。這意味著刑事案件審判中,法官量刑的裁量權向著更加規範,量刑過程向著更加公開又大大邁進了一步。

  刑事司法改革邁出重要步伐

    南京張明寶醉酒駕車案造成5死4傷,被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而北京張士詳醉酒駕車造成2重傷6輕傷,也以相同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人們不禁疑問,兩案傷亡情況不同,為何都被判處無期徒刑。

    成都孫偉銘無證醉駕造成4死1重傷,而醉酒駕車致6死7傷的三門峽交通肇事案司機王衛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刑卻存在較大差異,也引發了人們對法院判處刑罰的質疑。

    合理規範法官量刑,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量刑規範化改革顯得格外緊迫。

    量刑規範化改革是黨中央確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項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的重要內容。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進一步規範法官審理刑事案件的刑罰裁量權,通過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增強量刑的公開性與透明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去年6月1日起,全國120多家法院開展了量刑規範化試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選擇了常見、多發的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毒品等15種犯罪進行量刑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戴長林説,“這部分犯罪案件佔了基層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這些案件的量刑規範了,多數案件的量刑也就規範了,並能為其他犯罪的規範化量刑提供經驗。”

    江蘇省姜堰市法院是探索量刑規範化較早的基層法院。院長湯建國説,一些法官存在“刑事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量刑輕一點、重一點,都沒有關係”的模糊認識。其實,案件定罪清楚了,訴訟當事人主要關注的就是量刑問題。因為量刑不當導致涉法信訪也時有發生。

    通過量刑試點,姜堰市法院出現了新氣象。“膽大的法官膽小了,膽小的法官膽大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更加規範,量刑更加超脫,當庭宣判率明顯提高。法官將更多的精力放到了疑難案件的事實認定、定性分析以及庭審駕馭上,案件審判質量不斷上升。

  量刑從“估堆”到“精確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坦言,缺乏一套科學規範的量刑方法,是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的重要原因。在以往的庭審中,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了什麼罪往往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的重點。合議庭往往是憑經驗,用“估堆”的方法決定刑期。不同的法官由於學識、素養、經驗不同,即使對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也往往會得出不同結果。

    因此,建立一套科學規範的量刑方法,解決量刑規範化問題勢在必行。

    據戴長林介紹,量刑規範化基本步驟是分“三步走”:首先,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次,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最後,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熊選國説,“量刑規範化並‘不是完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而是‘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對法官更好的保護。因為量刑的基準刑標準,還有其他調整標準就是長期以來廣大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共同認識,被固定下來了。自由裁量權就體現在這個地方。如果量刑結果的確不適當,法官也有一定的調整權限。”

    “量刑改革使得量刑活動從‘估堆’走向量化,從模糊走向清晰,從難以評估走向可以估算,使量刑工作的實用性、可操作性大大增強。”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法院院長王德錄説,量刑規範化也較好地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寬嚴有標準,寬嚴可考量”的目標。

    改革試點使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據不完全統計,全國試點法院共試點15種罪名案件4.5萬多件。試點前後量刑情況總體上保持平衡,沒有大起大落,而且個案之間、地區之間的量刑更加均衡。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昕表示,量刑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戴長林介紹,通過試點,量刑質量也有明顯提高。上訴率、抗訴率以及二審改判、發回重審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還出現了“零上訴、零抗訴、零信訪”。湖北省試點法院適用量刑規範化審理案件2405件3129人,其中上訴193件,二審改判發回37件,無一抗訴、上訪案件。

    案件服判息訴率明顯上升,有利於實現案結事了。戴長林舉例説,長春市寬城區法院在去年審理的6件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法官向被告人釋明當庭認罪對量刑結果的影響後,被告人當庭認罪,並服從判決不上訴。

  從“關門裁量”到“陽光量刑”

    公訴人:由於被告人周笑非涉嫌犯罪後,有逃匿舉動,而且還曾因吸毒被勞動教養過3年。雖然案發後有悔改表現,但綜合各種表現,建議法院在2年至4年間對其判處有期徒刑。

    辯護人:本著對吸食毒品人員的關愛,從人性方面考慮,再加上其有悔罪表現,希望法庭從輕發落,給被告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建議法庭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以下。

    在雲南省量刑納入庭審程序第一案——周笑非涉嫌職務侵佔案中,針對如何量刑、量刑的具體幅度,控辯雙方經過一輪辯論後,昆明市官渡區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周笑非有期徒刑3年。

    現在,量刑規範化將裁判標準公布於眾,公開執行,同時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量刑事實查明在法庭,量刑輕重辯論在法庭,裁判説理在法庭。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認為,我國的法庭辯論長期以來“重定罪、輕量刑”,對於定罪後怎樣量刑,旁人很難參與。但被告人最看重的是具體的量刑,量刑環節也容易出現司法腐敗。現在讓控辯雙方都對量刑發表意見,並由法院對量刑進行説理,體現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

    引入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是改革的一大亮點。在試點中,檢察機關的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其中包括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據。

    廣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張毅敏表示,改革明確和保證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能有效減少不必要的抗訴,有利於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利於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是改革的重要內容。一方面,允許並組織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就量刑問題發表量刑意見。另一方面,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階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比如,法庭辯論中,法官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法官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並説明理由和依據。

    量刑標準和量刑過程的公開,使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和判決結果更加理解、支持,人民群眾已逐步感受到量刑規範化改革的成果。一名被告人家屬説:“過去有案子就想找熟人,鑽門子,現在這樣,不用找誰了。”

    作為試點的四川成都武侯區法院通過發放問卷的方式,對檢察官、律師、社會公眾等共300人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98%以上的受訪者贊成量刑規範化改革。(來源:新華網)

    全國法院量刑改革10月1日起推行

    16日在海南省三亞市召開的全國法院量刑規範化改革工作會上獲悉:從10月1日起,全國法院將推行量刑規範化改革。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其江,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副院長熊選國出席會議。

    最高院黨組書記、院長王勝俊對會議作出批示。王勝俊強調,量刑規範化改革是新中國刑事法制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對於規範司法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權威具有重大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切實統一思想認識,準確把握改革內容,細化執行標準,搞好法官培訓。

    張軍要求,各高級法院負責統一協調轄區內量刑規範化工作,要成立量刑規範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基層人民法院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組織協調量刑規範化工作。上下級法院之間更要步調一致,確保量刑規範化改革工作能夠順利的推進。

    熊選國指出,此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從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著手,雙管齊下。在實體方面,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確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法官裁量權。在程序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通過制定量刑指導意見和量刑程序意見,達到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

    近年來,法院量刑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同時量刑過程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記者從會議上獲悉,指導全國量刑規範化改革的兩個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將從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這標誌著量刑改革即將進入全面試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