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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竟是黑社會老大 海口一黑社會組織"過堂"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5日 0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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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8月14日電(記者毛雷)近年來,海口市龍華區新坡鎮一帶盤踞著這一個黑社會組織,他們購買了槍支、刀具用於成員打架鬥毆,大肆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破壞生産經營、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嚴重影響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而這個黑社會組織的“老大”竟然還在2010年當選為村長。8月14日上午,這個以“70後”為領導、“80後”乃至“90後”為骨幹的黑社會組織在海口市龍華區法院過堂受審。

  黑社會組織盤踞南渡江畔

  檢察機關的起訴材料顯示,2008年前後,被告人梁某成為了謀取經濟利益,先後糾集、拉攏被告人梁某河、梁某推、馮某光等兩勞釋放人員及被告人梁某宏、周某、梁某民、梁某明、梁某斌、梁某龍、王某敬及梁某丁(另案處理)等社會閒散人員,在海口市新坡鎮、府城鎮一帶大肆實施非法採礦、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通過上述犯罪行為謀取經濟利益。

  2010年11月,梁某成還通過請客吃飯、喝茶、糾集村民鬧事等方式拉攏村民,當選為梁沙村村長,此後,多次以梁沙村委會的名義實施相關違法犯罪。為了鞏固地盤,擴大勢力範圍,梁某成等人購買了槍支、刀具用於成員打架鬥毆,大肆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破壞生産經營、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逐步發展成為海口市新坡鎮農村一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8年初,被告人梁某河刑滿釋放後,便一直夥同被告人梁某一起從事非法採礦、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梁某河加入到梁某成團夥當中,和梁某成一起通過請客吃飯、喝茶等方式拉攏梁沙村村民,于2010年11月當選為梁沙村副村長。梁某河積累了一定的人脈關係和威信後,多次積極參與梁某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敲詐勒索、破壞生産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成為該組織的得力助手和重要骨幹成員。被告人梁某宏、周某、梁某推一直混跡于社會,無正當職業和經濟來源,為尋求庇護,積極參加到該組織當中為組織充當打手和幫兇,受組織指派,實施了多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逐漸成為該組織的骨幹成員。

  被告人梁某民、梁某明、馮某光、梁某斌、王某敬、梁某龍及梁某丁等人為得到組織庇護,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也積極加入到梁某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當中,參與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成員。

  以梁某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嚴密,分工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參加人員達到十余人。在梁某成的領導下,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沙場、賭場為依託,不斷擴大組織的經濟實力,分工明確、結構嚴密、紀律嚴明。梁某成等人通過請客吃飯,發放工資獎金,對為該組織利益受傷的成員提供醫療費,為參與組織犯罪活動死亡的成員送葬等手段,管理、控制組織成員,籠絡人心。

  為了鞏固地盤、擴大勢力範圍,打出組織的名氣,該組織不擇手段,不計後果地隨意使用槍支、砍刀、鋼管等兇器,採取多種多樣的暴力手段,在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龍華區新坡鎮、龍泉鎮等鄉鎮結夥或單獨實施了大量破壞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府城、新坡、龍泉等鄉鎮的人民群眾人人自危,惟恐躲避不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及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常管理秩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投資環境,嚴重破壞了國家管控的礦産資源,給國有礦産資源造成極大損失。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肆無忌憚的實施暴力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給居住在海口市府城、新坡一帶的居民造成極大的心理強制和恐懼,對當地居民群眾安全生活生産造成極大影響,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下降。

  受害人被打後迫於壓力撤案

  2010年5月1日中午12時許,潘某敏朋友“亞四”的小轎車在被告人梁某成經營的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文化宮停車場被一輛車刮蹭,“亞四”打電話請潘某敏到場幫助處理。停車場保安“阿三”(另案處理)處理事故過程中與潘某敏發生口角,並動手毆打潘某敏。梁某成看到後立即衝上去與“阿三”、“阿強”(另案處理)、“阿山”(另案處理)等人一起毆打潘某敏,潘某敏被打後跑出停車場,不久返回停車場想取回自己的車輛時被梁某成等人看到,梁某成等人又繼續追上來對潘某敏進行毆打。

  潘某敏報警後,文莊派出所將其和梁某成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後潘某敏給朋友被害人蔡某燕打電話請其幫忙到文莊派出所門口開走自己的汽車,梁某成手下的保安又糾集了一幫人聚集到文莊派出所的門口。蔡某燕帶著小孩到文莊派出所後,坐在潘某敏的車上等待潘某敏時,梁某成同夥的一名男子走到車旁問蔡某燕想如何解決潘某敏的事情,蔡某燕回答自己不能做主。該男子聽後不由分説便伸手到車內將蔡某燕的眼鏡拿下扔掉,蔡某燕下車後,該男子對蔡某燕拳打腳踢,其中一拳打到蔡某燕的左耳處(造成蔡某燕左耳鼓膜穿孔,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直至派出所民警看到後出來制止才逃離現場。

  潘某敏、蔡某燕後了解到梁某成一夥人是在府城地區從事“開設賭場”等違法行為的黑社會組織,迫於無奈和心理恐懼,最後答應撤銷案件,接受梁某成賠償來解決此事。

  成立“武裝組織”

  2007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成以每月1500元人民幣的租金承租了海口市府城鎮文化宮停車場進行經營,並在2008年下半年時安排吳某當主管管理停車場,每月工資900元。在經營過程中,因停車場保安與車主多次發生糾紛和打架事件,梁某成為了武裝組織成員的暴力實力,便出資購買了7根鋼管和1把砍刀,並交給吳某保管,用於實施暴力行為。2011年7月24日,公安機關在吳某的指認下,在該停車場崗亭和文化宮四樓保安宿舍內繳獲上述兇器。

  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梁某明在海口市府城高登街賭場和文化宮賭場多次放高利貸給賭客從中獲利。

  干擾選舉 黑社會老大當選村長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成、梁某河為順利當選為新坡鎮梁沙村村長、副村長,因鎮政府推遲選舉日期,便召集被告人周某、梁某宏、梁某斌及梁某丁等十余人到鎮政府鬧事,要求更改選舉辦法,立即進行選舉,干擾了選舉。梁某成還以每張選票100元的價格向梁沙村村民顏某二購買了四張選票。

  2010年6月,新坡鎮要選舉新坡管區書記,後被告人梁某成出面做家族成員的工作,為梁某淵拉票。梁某成通過做工作為梁振淵拉得選票300余張,最後梁某淵順利當選。

  非法採礦謀取暴利

  2008年初至今,被告人梁某、梁某年等人為了非法牟取暴利,在未取得海口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海口市水務局、海口市工商局批准頒發的《採礦許可證》、《河道採砂許可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私自與海口市龍華區新坡鎮新村頭村簽訂《沙源承包合同》,擅自開採、挖掘南渡江水下河砂非法獲利數百萬元,嚴重破壞了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常管理秩序,對國有礦産資源造成極大的破壞和損失。

  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事實

  2005年和2006年,被害人陳某湘在海口市龍華區龍泉鎮椰子頭村和蛟龍村開辦了兩個沙場(分別為“168”沙場和“蛟龍”沙場),並向海口市龍華區新坡鎮梁沙村承租了梁沙村界內南渡江兩段河段的沙源開採河砂至今。

  2011年3、4月份,被告人梁某河找到陳某湘,提出讓陳某湘每個月向其交納人民幣1000元,就不會有人堵陳某湘沙場的路、砸陳某湘沙場的車。陳某湘鋻於之前被梁某民、梁某推等人堵路砸車的事件,懾于梁某河等人的勢力,為了順利採沙不遭破壞,便在海口市瓊山區鳳翔路崇華賓館一樓先後共交給梁某河保護費人民幣6000元。

  2011年5、6月份,被告人梁某成找到陳某湘,要求陳某湘每月向其交納人民幣1000元。懾于梁某成的勢力,陳某湘為了順利採砂不遭他人破壞,便在海口市瓊山區工人文化宮按每月人民幣1000元一次性向梁某成交足一年的保護費人民幣12000元。

  2005年至2006年間,被害人陳某湘先後兩次承租了南渡江位於海口市龍華區新坡鎮梁沙村河段的沙源,開採河砂進行出售,並取名為“蛟龍”和“168”沙場。2010年初被告人梁某河、梁某民見有利可圖,便與“阿松”(身份情況不詳)合資購買了一輛福田牌卡車(車牌:瓊A?T0696)用於運沙盈利。為牟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梁某民多次到陳某湘經營的“蛟龍”沙場要求低價購買河沙,被沙場員工拒絕後其數次用卡車堵住“蛟龍”沙場的路口,不讓其它車輛到該沙場拉沙,阻礙沙場的正常經營。

  同時,被告人梁某河也通過電話告訴陳某湘,梁某民是其“兄弟”,如此鬧下去也不是辦法。陳某湘鋻於梁某河等人在新坡鎮一帶的勢力,只得同意梁某民的要求,將當時其沙場銷售價格為每車人民幣230元的河砂以每車人民幣150元的價格賣給梁某民,梁某民每月可買十車這樣的低價河砂。之後,梁某民仍不滿足,又要求陳某湘同意賒賬拉沙,拉夠十車沙子再付一次錢,陳某湘無奈只能答應。梁某民于2010年10月份左右在拉完第九車河砂後,就不再到“蛟龍”沙場拉沙,賒欠九車河砂的錢款也以沒錢為由拒絕支付。梁某民從2010年初到“蛟龍”沙場強迫以人民幣150元/車的低價購買河砂至2010年10月份。

  開設多家賭場牟利

  2009年開始,被告人梁某成夥同同案人杜某紅、吳某弟(均已起訴)、鄧某富、楊某、“阿太”、“麼芳” (均另案處理) 、林某海(已死亡)等人先後在海口市瓊山區高登裏二橫路15號、府城鎮文化宮後一居民房內等地輪換開設以牌九為賭博工具的賭場。

  賭場主要以“抽水”的方式盈利,梁某成利用其承包經營海口市府城鎮文化宮停車場的便利為賭客免費提供停車位,並安排被告人周某進入賭場負責望風放哨、看守大門等工作。2010年10月23日該賭場被海口市公安局雲露派出所搗毀,被告人梁某成在賭場營運期間共獲利人民幣5萬餘元。

  同時,被告人梁某自2006年起,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後在海口市府城鎮、遵譚鎮、新坡鎮等地開設賭場牟利。

  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

  2009年,同案人陳某仲(已起訴)購得一把自製的雙管鋼珠手槍,並藏匿于其與被告人周某合租的房內。期間,周某多次持有並使用該槍。

  2009年一天下午,周某與被告人梁某推、馮某光、王某敬等人得知梁沙村河段有採沙船在採砂,便商議扣下該船以敲詐老闆的錢財。為此,周某從家中取來上述手槍,其他人準備了刀具,共同趕赴南渡江邊,並威逼在江邊作業的辛某軍駕駛小船將周某、梁某推、馮某光、王某敬等人送至採砂船上。

  在船上,周某將該槍交給梁某推攜帶。當辛某軍駕駛的小船接近採沙船時雙方發生爭執,梁某推持槍射擊對方,對方開槍還擊。辛某軍見此駕駛船逃回岸邊,周某等人逃離現場。事後,梁某推將槍還給周某,周某帶回出租屋後交還陳某仲。

  2011年初某晚,被告人周某及同案人梁某河、馮某光等人到海口市龍泉鎮雅咏村村民“羊仔”家吃“公期”。席間,周某因瑣事與黃某(綽號“金龜子”)發生爭執,周某隨即掏出上述手槍頂住黃某的脖子威脅恐嚇黃某,後被眾人勸開。

  2012年1月16日,同案人陳某仲到公安機關投案,民警從其家中繳獲上述手機。經鑒定,該槍係發令槍改造的雙管小口徑手槍,能發射6mm子彈,係槍支;具有致傷力。

  黑社會老大成村長“作案”更便利

  2010年11月,被告人梁某成當選為新坡鎮梁沙村村長,為了彰顯權威及獲取非法利益,其授意梁沙村的青年肆意扣留在梁沙村界內作業的採砂船以抬高沙場租金。隨後,梁某成要求承租“168”沙場和“蛟龍”沙場的老闆陳某湘每月多交租金,但遭到拒絕。此後,陳某湘沙場的鏟車等生産工具多次被不明身份的青年人打砸,致使沙場無法正常經營。

  2010年11月22日17時許,梁某成見陳某湘仍不同意增繳租金,便指使被告人梁某河糾集被告人梁某斌、同案人梁某丁(在逃,另案處理)、梁某平(在逃,另案處理)等人前去扣留陳某湘的採砂船。梁某河將梁某斌等人帶至南渡江邊後,指揮上述人員駕船駛向採砂船,採砂船上的工人見狀急忙棄船逃跑。梁某斌、梁某丁等人登上採砂船並請示了梁某成,便持砍刀、扳手等工具打砸船上設備,造成陳某湘三萬餘元的損失及沙場一段時間內不能正常生産經營。

  事後,陳某湘向新坡派出所報警。在派出所內梁某成逼迫陳某湘答應調解,並讓陳某湘低報損失,否則不讓陳某湘的沙場開工。陳某湘迫於無奈,答應調解並僅獲償1000余元。之後,梁某成繼續要求陳某湘增繳租金,並稱交錢後不會再去扣船或威脅。陳某湘為能繼續安全地生産經營,便答應增繳租金。

  此外,該犯罪團夥還分別犯下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罪行,給當地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的影響。

  檢察機關認為,以被告人梁某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眾多、結構穩定、分工明確,採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大肆實施非法採礦、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持有槍支、破壞生産經營、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下降,嚴重地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法庭當天並未宣判。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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