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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賄3名法官為爭奪房産 8旬父母被趕走無家可歸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3: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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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涉嫌作偽證的被告人被押出法庭。

説到無家可歸,老兩口老淚縱橫。

    9間位於北京東城區的平房將3名河北法官拖下水。河北武邑縣法院趙橋法庭及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的3名法官,16日在河北省任丘市法院接受審理,同時受審的還有涉嫌偽造證據的當事人潘永奎及兩名假證人。檢方指控,趙橋法庭庭長蔣義忠、衡水中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林振峰和審判員馮富強,分別涉嫌受賄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使得北京東城區交道口附近的9間平房被轉賣,年近八旬的房主無家可歸。

  本報記者王秋實

  採信“假證”贏三輪審判

  位於北京東城區交道口南大街桃條衚同的9間平房,是這起案件的訴爭之源。這片平房由潘永奎的繼祖母傅鼐梅婚前繼承遺産得來,與潘永奎的祖父再婚後,傅鼐梅遷到河北武邑縣潘家生活,直至1971年病故。次年,潘永奎的祖父去世。1984年11月,潘永奎的父親潘玉會以傅鼐梅的繼承人身份,在北京東城區房管局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此後一直在房屋中居住。

  據河北省任丘市檢察院指控,2004年2月,潘永奎為騙取父親潘玉會的房産,偽造繼祖母傅鼐梅將房産交由他繼承的兩份手書遺囑,並指使范旺生、潘永福作假證明,通過衡水市中級法院陳某找到時任武邑縣趙橋法庭庭長的蔣義忠打官司。蔣義忠明知此案趙橋法庭沒有管轄權,仍予以立案和審理,並在審理過程中,對潘永奎提供的虛假書證及證人證言全部採信,而對潘玉會方提供的證據均未採信。

  潘永奎在後來的供述中説,2003年11月,其兒子意外死亡,父親和弟弟潘樹奎什麼也不管,他非常生氣,後來他聽説弟弟是去北京賣房了。潘永奎到武邑縣公證處詢問,公證處説潘樹奎確實曾為到北京處理房子公證,他因此産生爭房産的念頭。潘永奎找到司法局的熟人,謊稱繼祖母把房子留給自己,他讓司法局把房子查封,但繼祖母並未留下遺囑。於是,潘永奎弄了四五張老紙,找到一位學校老師幫忙抄寫假遺囑。他還找到潘永福和范旺生,讓他倆作偽證説,看到繼祖母給潘永奎寫這兩份遺囑。

  2005年1月,蔣義忠一審將房屋判給潘永奎。二審開庭後,蔣義忠讓潘提交點新證據,潘永奎又偽造了以傅鼐梅侄女傅璇名義,寫給趙橋法庭和衡水市中院的兩封信。二審和再審均維持了原判。“我打這場官司,從起訴到判決都是用的假證據。”潘永奎説。

  10萬元誘惑下炮製錯案

  45歲的蔣義忠是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原是武邑縣法院趙橋法庭庭長,案發前任武邑縣法院立案二庭庭長。他在口供中説,2004年2月,熟人李某帶著潘永奎來到他辦公室,説是市中院陳某法官介紹來的。陳某原在武邑縣法院工作,後調到衡水中院。他給陳某打了電話,陳説是其朋友,“你給照顧照顧,想法兒給辦好了”,“我抹不開面子,所以受理了”。

  檢方指控,促使蔣義忠作出決定的不僅有朋友面子,還有10萬元的誘惑。潘永奎許諾説,只要官司打贏得到房産,就給他10萬元作為酬謝。蔣義忠在供述中承認,他在審理時偏向潘永奎一方,儘量蒐集對原告潘永奎有利的證據,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沒有蒐集,並在庭審後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予以否定,此案也未上審委會。這直接導致此案一審中存在6處程序錯誤。

  檢方指控,此案二審時,蔣義忠積極替潘永奎托關係找門路,宴請二審法官,並在二審判決後潘玉會申請再審期間,到東城區房管局執行,將房産變更到自己名下。潘永奎説,他將房産賣掉,購房款到賬後,蔣義忠勸他,“這麼多錢在你卡上不安全,小心被法院查封了”。蔣説,再審他跑關係需用錢,要求打到其卡上20萬元。不久,蔣義忠帶著不同的紙和筆,讓潘永奎給他打了3張共20萬元的收條。他説,“打收條證明我已經還給你了”。這些錢被蔣義忠用於孩子上學、承包地、在衡水市買房等。案發後,蔣義忠上繳了13萬元贓款。

  此外,另兩名法官被控接受宴請。據衡水市中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林振峰在口供中説,再審開庭前晚,衡水中院的同事打電話叫吃飯,參與者有蔣義忠、馮富強、潘永奎,還有該院兩名工作人員。席間蔣義忠介紹了案情,並讓他在審理中給予照顧,他表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量考慮”。馮富強的口供顯示,當時潘樹奎申請要求調查傅璇兩封信的真實性,他和林振峰到北京核實,經傅璇辨認,不是她所寫,同時認為傅鼐梅的兩份手書也是假的。

  起訴書指控,在此案再審期間,審監庭副庭長林振峰擔任審判長,該庭審判員馮富強擔任主審法官,兩人核實出二審新證據係偽造、潘永奎提供的遺囑係偽造的情況下,仍作出維持二審判決的意見,導致該房在2006年4月被轉賣,房産無法執行回轉。

  檢方建議最高判處無期

  檢方認為,蔣義忠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徇私枉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案發後,蔣義忠上繳了13萬元贓款,但蔣又多次強調這13萬不是贓款,因此不能做從輕處罰。

  馮富強、林振峰故意作出錯誤民事判決,應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兩名假證人潘永福、范旺生接受潘永奎宴請,幫助作假證,應以幫助偽造證據罪追究刑責。因兩人如實供述,可酌定從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潘永奎為獲得父親的房産,偽造證據,指使他人作偽證,並向法官行賄,引起自己父母連續8年上訪,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應以行賄罪、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責,建議數罪並罰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承辦檢察官表示,對於此案中維持了一審判決、並接受了宴請的二審法官,由於偵查機關沒有移送,沒有提起公訴。但如果他們構成犯罪,也會依法追究。

  ■庭審現場

  三法官庭上均辯稱無罪

  稱20萬元是借款 

  16日的庭審中,3名法官均認為自己無罪,其律師也做了無罪辯護。蔣義忠的自我辯護長達一個多小時,推翻了之前的很多供述。他説,他作出潘永奎勝訴的判決是因為案件事實清楚,潘永奎曾照顧過繼祖母,因此傅會將房屋交給潘永奎。而武邑縣法院趙橋法庭受理本沒有管轄權的房産糾紛,也是為了便於查清房産歸屬。他稱,他與潘永奎此前互相借過錢,那20萬元是因為兒子要上高中,因此借錢渡過難關。其辯護人表示,那20萬元打款時蔣義忠已審結此案。

  錯判不應追責法官 

  馮富強認為,自己不是故意接受宴請,同事邀他去吃飯他就去了,不知道還有潘永奎等人。目前房産到底歸誰還沒有定論,指控他枉法裁判沒有依據。此案中發現了假證據,是以刑偵手段介入民事案件後獲得的。法律規定,因新證據而改判的,原審法官不承擔責任,如果因此定罪將對法官的權益保護不利。“如果民事案件都允許刑偵手段介入,被抓的也不止我們幾個。”已過5年追溯時效

  林振峰同樣不認為自己存在枉法裁判。他説,到檢察院後他才知道潘永奎的遺囑是偽造的,極為震驚。合議庭沒有任何違法事實,在審查全部證據以後才作出再審判決。同時現在已經過了5年的追溯時效。

  其辯護律師稱,審監庭案件類型眾多,當事人都在隱藏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不應過分苛求法官能辨別所有證據。林振峰和馮富強到北京去調查,已經履行了職責。法官沒有採信傅璇的證言,因為傅璇只憑直覺判斷遺囑不是祖母所寫,屬於間接證據,而卻有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屬於直接證據。此外再審期間被害人未申請房産保全,才導致房産過戶。目前房屋仍處於凍結中,不存在財産損失。

  ■庭外追訪

  房主無家可歸上訪7年

  78歲的潘玉會本是涉案房産的所有人,老人身患疾病、半身不遂,原本依靠房産每月六七千元的租金收入,可以支撐治病和生活費用。如今失去經濟來源,只能蝸居在北京郊區一處不足10平方米的出租房內,靠本身不富裕的子女接濟。2006年4月,此案再審判決後,潘永奎帶著一幫人來到東城區桃條衚同,強行把父母抬出屋子,把租戶全部轟走,強佔了房屋。此後,房屋又因案件處於訴訟之中一直被查封,兩位老人至今無房可住,不得不從一審敗訴起就到處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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