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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道路交通條例草案 重罰吸毒駕駛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6日 07: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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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香港12月15日電 (記者尹世昌)香港特區立法會14日晚通過《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規定毒駕“零容忍”,並重罰吸食毒品和服用藥物後的駕駛行為,有關罪行可被判監禁3年。

  鋻於市民希望重罰吸食毒品後駕駛的不負責任行為,以及該等行為嚴重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修訂後增加的新罪行禁止吸食任何指明毒品後駕駛的行為。根據該罪行,司機即使沒有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只要血液或尿液含有指明毒品,不論濃度,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還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於2年,再次定罪停牌不少於5年。

  根據新訂罪行,指明毒品為以下6種常被濫用藥物:海洛因、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毒)、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

  對於在任何指明毒品影響下駕駛,以致沒有能力妥當控制汽車,條例規定為“毒駕罪行”,除了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還要承受更嚴厲的停牌懲處。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停牌不少於5年,再次定罪,則不少於10年。

  《條例》還規定任何人駕駛時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即屬犯罪(簡稱“藥駕罪行”),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還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於6個月,再次定罪停牌不少於2年。

  據統計,香港近年毒駕藥駕案件急劇上升,去年發生涉及毒駕或藥駕的拘捕個案共84宗,今年1月至11月的數字為48宗,分別是2009年的7倍及4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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