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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改判牽動島內政局脈動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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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改判無罪,引起島內輿論一片譁然。有評論認為改判顛覆了司法公平,將持續成為島內政治鬥爭的引爆點,並將影響台灣2012“大選”,目前檢方已決定再次提起上訴

  8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在“更一審”程序中對陳水扁夫婦“國務機要費”涉貪部分改判無罪。這一結果讓陳水扁貪污“國務機要費”等犯罪行徑再次成為各界關注焦點。由於檢方也決定再次提起上訴,因此扁家最終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制裁還有待觀察。

  一件普通離婚官司引發的驚天弊案

  2006年7月20日,深陷弊案危機的陳水扁又被國民黨籍“立委”邱毅揭露貪腐新事證。邱毅向媒體出示總金額逾70萬元(新台幣,下同)的8張發票複印件,指這些發票被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用來虛報“國務機要費”,從而揭開扁家“國務機要費案”的序幕。

  在輿論壓力下,台灣審計部門對“機要費”進行審計,結果發現陳水扁2005年報銷的“國務機要費”中,約77%無支出發票或發票不合格,涉及款項超過3600萬元。審計部門以“疑似有不法情形”為由將全案移送台灣高檢署偵辦。8月23日,邱毅又揭露,陳水扁的“機要專員”陳鎮慧每月都會領出200萬元“機要費”,分配給扁的家人花費,並只要有發票便可全額報銷。

  在“國務機要費”貪腐案被揭發後,陳水扁及其辦公室多次否認報假賬,甚至還編出“機密外交”、“台獨建國基金”等謊言,並申請“大法官釋憲”等戲碼,企圖矇混過關。但各位被陳水扁寄望作偽證的人士對此都退避三舍。直到9月5日,四面楚歌的陳水扁才首次承認曾以他人的單據及發票來報銷“國務機要費”,但仍稱自己沒有涉嫌不法。

  11月3日,臺檢方宣佈結束對“機要費”貪腐案的偵查,認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但因其身為台灣當局領導人、享有“刑事豁免權”而暫不予起訴;吳淑珍詐領1480多萬元,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對她提出起訴。原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等其他5名被告,分別依照貪污、偽造文書、偽證等罪嫌提出起訴、緩起訴。

  需指出的是,該案件雖由邱毅揭發,但李慧芬在案件的查證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李慧芬原本定居澳大利亞,經常回臺購物。而其堂姐李碧君是向吳淑珍提供發票的“貴婦團”成員之一,李慧芬的購物發票自然也成蒐集目標。然而,後因李慧芬與其夫鬧離婚,在財産分割時需要發票,但因發票早被冒領“國務機要費”,再也無法追回。因而又引發李氏姐妹之間的紛爭。為防止事態擴大,甚至有人對李慧芬進行威脅,並將她説成精神病。這種做法更引發李慧芬的憤怒,因而將事情真相公布於天下,也使陳水扁侵吞“國務機要費”的證據更加完整。簡言之,陳水扁貪污案的爆發其實也可説成是“一件普通離婚官司引發的驚天弊案”。

  “恐龍法官”與民進黨成各界檢討對象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任職期滿回歸平民,其身上的“刑事豁免權”保護傘被收起,扁家成員、親信紛紛被禁止出境或被收押,一些關係人也終於敢講出當年被扁家敲竹杠的內幕。檢方的辦案更加順暢。

  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臺檢方于2008年11月11日決定對陳水扁申請羈押禁見。有知情人士爆料,當時“特偵組”為了給扁最後一點尊嚴,本想把門關起,讓他直接上囚車而不用上手銬,卻沒想到扁為了在媒體前“作秀”,堅持要求戴上手銬,出門後又舉起雙手,以圖用自己的“慘狀”喚起支持者的同情,事後還反咬遭到法警毆打。扁的這一招雖然被民進黨內的有心人士一再拿來作文章,稱這是對扁“百般羞辱”,應給扁基本的“司法人權”,但普通民眾還是認為大快人心。

  扁被收押之後,並未認罪,反而以各種方式為自己鳴冤叫屈,一方面稱自己被關是“政治迫害”,另一方面不停地寫詩、著書立説等。

  在被關一個月之後,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扁無保釋放。這引起輿論譁然,各界對法官的批判聲浪此起彼伏,而扁也猶如過街老鼠,無處藏身。最後,陳水扁還是被再次收押,直至判刑確定轉入監獄服刑再也沒出過牢門。

  2009年9月11日,扁所涉“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洗錢案一審宣判。法官認定,扁犯有貪污、受賄、洗錢、偽造文書等罪名,被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兩億元新台幣的罰金。但在2010年6月11日,扁家所涉“國務機要費”、洗錢等六大案被台灣高等法院二次宣判:扁被改判20年有期徒刑、吳淑珍20年有期徒刑。12月2日下午,扁正式被移送到台北監獄服刑,與另一名收容人同住一間面積約4平方米的舍房。扁也成為史上首位因貪污案被判入獄的卸任台灣當局領導人。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島內多數民眾認為判得太輕,檢方也順從民意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然而,最後的結果卻讓人大跌眼鏡,相關法官被罵成“恐龍法官”(意指“權大但反應遲鈍”的法官),而民進黨也成為各界檢討的對象。

責任編輯:郭思宇

熱詞:

  • 國務機要費
  • 機要費
  • 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