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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法院審理教唆偽證案 陳水扁被判2個月徒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9日 2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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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台北7月29日電(記者吳亞明、李煒娜)據台灣“中央社”報道,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衍生的偽證案,認定陳水扁教唆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做不實偽證,依教唆偽證罪判他有期徒刑4月,但適用減刑條例減為2月。全案可上訴。陳水扁律師石宜琳説,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

    台灣高檢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間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被控涉嫌在檢察官傳訊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前,召集兩人進入玉山官邸商議,表示若對外承認是由他的妻子吳淑珍直接交付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會使“總統地位動搖”,即教唆兩人謊稱發票由“總統”交給辦公室主任以申報“國務機要費”。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9年9月間扁案判決後,告發陳水扁等人涉及教唆偽證罪。台北地檢署去年2月偵結,依教唆偽證罪起訴陳水扁;另將林德訓涉偽證案部分並案給高院審理,已被最高法院依偽證罪判刑2個月定讞。馬永成因為是同案被告,不構成偽證罪。

    判決書指出,陳水扁在法庭答辯,召集林德訓、馬永成到玉山官邸開會時,不知道高檢署前查黑中心要傳喚誰作證。幕僚不希望他們簽核的“國務機要費”,發票是由“總統”夫人交付,所以商議對外宣稱發票由“總統”交給辦公室主任,因此他未教唆幕僚偽證。

    林德訓證稱,當時為顧全大局,經陳水扁指示後對外表示發票由陳水扁交付給他,再轉交給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申報“國務機要費”,以用於機密“外交”工作,隔天接獲檢察官傳訊後,再度請示陳水扁意見後做虛偽陳述。

    吳淑珍則證稱,幕僚基於政治考慮,建議由“總統”出來承擔責任,決定對外謊稱“發票是總統叫我們去拿的”。對吳淑珍説法,扁當時還當庭反駁太太有時腦筋不清楚,講話顛三倒四。

    法官在判決書表示,被告身為“總統”,有就“國家”機密事項拒絕證言權,但不代表有教唆他人做偽證的權利,指示不知情的林德訓配合不實證述,侵害“國家”偵查、審判權的法益,依教唆偽證罪判有期徒刑4個月,適用2009罪犯減刑條例,將刑期減為2個月。全案可上訴。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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