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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稅局重申:房産轉讓個稅仍執行原有政策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0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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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孫春祥)針對目前有媒體報道西城區二手房交易個稅“一刀切”均按差額20%徵收的信息,北京地稅局昨天重申,北京市關於個人轉讓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仍然按照原有政策執行。

  北京地稅局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6]348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出售自由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按照房屋銷售款減去購買價款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銷售額-購買價款-合理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但對於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採取核定徵稅。目前我市的核定徵收率暫按1%執行。另外,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