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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忠喜燒餅商標侵權案終審 牛家仍可打燒餅(圖)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1日 14: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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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福強家的牛忠喜燒餅店

牛忠喜後人在自家店前向記者展示所獲兩項證書

  核心提示

  歷時十幾年的“牛忠喜燒餅商標侵權案”,終於塵埃落定。

  7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的民事裁定書送達牛忠喜之子牛貴生。裁定書維持了河南省高院2009年6月對該案的終審判決,駁回了新鄉市飲食服務總公司牛忠喜燒餅店及法人代表劉福強的再審申請,牛家仍可生産自己的燒餅。

  關於牛忠喜和他的燒餅官司,本報自2002年2月起曾多次報道。2005年,牛忠喜老人去世,燒餅官司卻一直未了。今年1月,新鄉市飲食服務總公司牛忠喜燒餅店及法人代表劉福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得到了受理。

  據介紹,最高院的此次裁定為終審裁定。不過,兩家燒餅之爭能否就此畫上句號,尚未可知。

  法庭上 兩家燒餅店針鋒相對

  5月16日和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就牛忠喜燒餅案舉行了庭前詢問和聽證會,本報記者曾赴京旁聽。

  此案的爭議焦點是:一、牛忠喜之子牛貴生在新鄉市衛濱區新樂路開設牛忠喜燒餅店及在超市開設經營場所使用“牛忠喜燒餅店”招牌、從事燒餅的製作和銷售,並在商品的包裝及禮品盒上印製“牛忠喜燒餅”字樣,是否侵害新鄉市飲食服務總公司牛忠喜燒餅店和劉福強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二、一審、二審判決牛貴生賠償新鄉市飲食服務總公司牛忠喜燒餅店和劉福強各5000元是否適當。

  法官們向雙方當事人核實了事實及證據,並進行聽證。另外,牛貴生的代理人、律師王鼎成出示證據稱,新鄉市飲食服務總公司已于2005年3月被該市工商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劉福強2008年還在以該公司及法人代表的名義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是欺騙法院的行為。

  對此,劉福強的代理人嚴文則講,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雖然該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但其法人資格並不滅失,不影響其清理債權債務的行為。法官們支持了嚴文的説法。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張楚教授受訪時稱:根據《商標法》第9條的明確規定,“牛忠喜”及圖案商標獲得核準註冊,理應受到保護,本案牛忠喜燒餅店及劉福強行使“牛忠喜”及圖案商標的專用權時,不應忽視牛家在1974年開始打出“牛忠喜燒餅”的招牌,牛家的這份在先使用權是不受任何人妨礙的。另外,牛忠喜為牛忠喜燒餅的發展和傳承傾注了大量心血,為牛忠喜燒餅贏得了眾多榮譽。“牛忠喜”三個字不僅有姓名權的屬性,還有財産權的屬性。牛忠喜作為名人過世後,由姓名衍生的財産權益理應由牛忠喜的近親屬行使。因此,牛忠喜之子牛貴生使用“牛忠喜燒餅”招牌具有正當性。

  不相讓 官司一打就是14年

  從1997年開始,圍繞“牛忠喜燒餅”的官司打打停停,時斷時續。

  牛忠喜12歲起跟伯父在輝縣西關學打燒餅,20歲到新鄉市開燒餅店,上世紀40年代即開始在新樂路74號(即牛家現在的燒餅店)開店。1957年公私合營,牛忠喜將打燒餅的技術帶到新鄉市飲食服務公司。

  1980年,在河南省名菜名點風味小吃評比展銷會上,牛忠喜現場製作的燒餅被評為河南省著名地方風味名吃,並被正式命名為“牛忠喜燒餅”。

  1989年,牛忠喜赴西安市參加全國食品“金鼎獎”大賽,喜獲“金鼎獎”殊榮,“牛忠喜燒餅”隨即成了一塊金字招牌。1989年4月,經協商,牛忠喜同意公司把自己的名字作為燒餅的商標。

  1995年,牛忠喜的子女大都下崗在家,迫於生計,牛忠喜帶領子女在家打起了燒餅,店名叫“牛忠喜燒餅店”,距離新鄉市飲食服務公司開的店不到300米。

  1997年,新鄉市飲食服務公司牛忠喜燒餅店負責人劉福強以侵犯商標權為由把牛忠喜告上了法庭。經新鄉市新華區法院調解,雙方做出讓步:牛貴生的燒餅店改名為“牛氏燒餅店”,對方撤訴。

  事後,牛忠喜向飲食服務公司負責人表態:商標一旦到期,堅決不同意其再使用自己的名字了。2000年,牛忠喜及家人意外得知,公司的牛忠喜燒餅店又續注了商標,隨即將自家店名重新改為牛忠喜燒餅店,並申請撤銷公司的商標。

  2001年12月,牛忠喜以侵犯其姓名權為由將公司起訴至新華區法院,公司代理人提出反訴,雙方展開拉鋸戰……

  省高院 牛家子承父業屬“合理使用”

  2005年4月,牛忠喜因病去世,病重期間,他一再向家人交代,一定要把名字要回來,把他創制的燒餅技術在牛氏家族傳承下去。

  官司一直在繼續。2008年8月8日,新鄉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牛貴生停止在其牌匾、産品包裝上或以其他形式使用“牛忠喜”三字;牛貴生賠償飲食服務總公司牛忠喜燒餅店和劉福強經濟損失各5000元。

  雙方對此判決均不滿,牛貴生認為自家店沒有侵權;劉福強則認為處罰過輕,雙方分別上訴至省高院。

  2009年6月1日,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牛忠喜在家裏打燒餅使用“牛忠喜燒餅”招牌並無不當,牛貴生在其父去世後子承父業,繼續經營牛忠喜燒餅店應屬合理使用。牛貴生在超市等經營場所及在商品包裝、禮品盒上使用“牛忠喜燒餅”字樣,超出了牛忠喜原有的使用範圍,係突出使用“牛忠喜”三字作為其産品標誌或商品名,屬商標侵權行為。維持一審經濟賠償的判決。

  張楚教授在受訪時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衡量企業名稱字號突出使用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時必須考慮一個重要因素是否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牛忠喜”及圖案商標註冊在後,牛忠喜設置“牛忠喜燒餅”招牌在前,相關公眾能夠很好識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不會對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牛忠喜及其後人使用“牛忠喜燒餅”招牌不會與“牛忠喜”及圖案商標産生混淆、誤認,牛忠喜及其後人享有“牛忠喜燒餅”招牌的在先使用權。

  爭“燒餅” 雙方都有註冊商標

  這次,在法庭上,涉案雙方均向法院遞交了各自擁有牛忠喜燒餅相關的商標證書。

  其中,劉福強出示的“牛忠喜”燒餅商標,是商品類商標。該商標是新鄉市飲食服務公司解放路管委會1989年用牛忠喜的名字申請註冊的。2000年,該商標續展時,註冊人變更為新鄉市飲食服務總公司,2007年4月,該店負責人劉福強將此商標轉讓給自己,並於2010年又續了10年。對此,牛貴生於2002年5月委託河南省商標事務所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委申請撤銷劉福強商標擁有者的資格,未果。

  2009年10月,牛貴生申請並獲得了“牛忠喜燒餅店”服務類註冊商標。劉福強也不予認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將其撤銷,目前也未有結論。

  2008年,牛忠喜燒餅製作工藝被市政府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産,2010年,牛貴生被市文化局命名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牛忠喜燒餅)代表性傳承人。如今這兩個證書都保存在牛家。

  最高院 維持省高院終審判決

  7月29日下午,牛貴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維持了河南省高院2009年6月對該案的終審判決。

  據介紹,最高院的此次裁定為終審裁定,不過,兩家燒餅店之爭能否就此畫上句號,尚未可知。

  日前,記者分別到兩家牛忠喜燒餅店採訪,看到前來買燒餅的市民絡繹不絕。相比之下,牛家的店人更多一些。一位老太太一下子就在牛家店裏買了14盒燒餅,説是要帶著到河北走親戚。殘疾人王鳴放開著電動車也來買燒餅。“俺下午去洛陽,洛陽朋友點名要吃這個。”他説。

  説起來,大家都知道燒餅官司這事兒。一位小夥子發表意見:“要俺説,誰的燒餅好吃,俺就願意買誰的。”

  張楚教授表示,牛忠喜燒餅是一種文化遺産,具有社會公共屬性。牛忠喜用畢生精力和心血,為牛忠喜燒餅發揚光大做出了巨大貢獻。經過數十年的沉澱,“牛忠喜”三個字和牛忠喜燒餅已經緊密地、不可分割地聯絡在一起。“牛忠喜”及圖案商標的權利人在行使其商標專用權時,也有義務保護牛忠喜燒餅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完整性和延續性。

責任編輯: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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