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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定氣溫超40℃須停工 強行施工最高罰2萬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1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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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報濟南消息 高溫停工令雖年年發佈,但實際效力有限,勞動者冒著高溫、汗流浹背在室外工作的場景仍比比皆是。近日,省政府發佈《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工作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若用人單位在相關部門責令下逾期未改正的,則將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高溫天強行施工

  最高處2萬元罰款

  每年高溫酷暑時,城建部門都會發佈高溫停工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會發佈通知,提醒企業按規定發放防暑降溫費,但因為缺乏法律效力,不具有強制性,常常成為“一紙空文”。

  從29日起,我省正式開始實施《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對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行為作出規範,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用人單位還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若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將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高溫工作環境

  設立中暑急救場所

  同時,辦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並且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休息場所,並設有坐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並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期間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或者記入勞動者健康檔案。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環境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的,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對其加強預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護措施。

  如果用人單位未執行上述規定,且逾期未改正,也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商報記者

責任編輯:張毅

熱詞:

  • 防暑降溫費
  • 用人單位
  • 施工
  • 露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