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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溫“停工”有法可依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31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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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近日公佈施行的《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情況合理縮短、暫停戶外露天作業以及停止當日工作等,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用人單位應當停止當日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如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按規定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提供必需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對勞動者進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有坐椅的休息場所等措施,切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將先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採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産、人身財産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