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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將對使用非正規食品添加劑處2倍至5倍罰款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30日 16: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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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7月30日訊 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在食品生産經營中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産經營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昨天,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草案)》,該辦法12月1日起實施。

  採購或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可處貨值金額二倍至五倍罰款

  食品添加劑的生産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條例規定,採購或者使用無生産許可證、標簽不規範或者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至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至五倍罰款。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製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範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記錄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如果食品生産經營者未依照此規定記錄和保存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責任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至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銷售已過期保質期的食品: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條例規定,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或者為了延長食品的銷售期更改食品的生産日期或者保質期的,視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同樣,“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容器外未標識食品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生産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的”;或者,“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濁不潔等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的”,都可參照以上情形,視為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的,給予同樣處罰。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擅自開業的: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

  條例明確,“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在開業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監督審核。”

  “集中消毒餐飲具應當檢驗合格,並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條例規定,未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擅自開業的,責令停止生産,並處5000元至5萬元罰款;洗滌劑、消毒産品、包裝材料、洗滌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到1萬元罰款;集中消毒後的餐飲具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獨立包裝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至2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食品添加劑
  • 食品生産經營者
  • 罰款
  • 食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