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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死女生被改判死緩 受害者家屬稱未接通知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2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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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吳倩。

  正當李昌奎案受輿論關注之時,近日,一起由雲南高院改判的死緩案也在網上引發爭議。有網帖稱,雲南省高院判決的李昌奎案與另一起死緩案有著很強的關聯。“知道高院為什麼改判李昌奎死緩的真實原因嗎?那正是為了給賽銳案‘投石問路’……”。發帖人稱,雲南昭通男子賽銳因求愛不成將女學生吳倩連刺27刀,致其死亡,手法殘忍卻可能被判死緩。

  但經記者核實,雲南省高院是于2009年11月9日判決這起兇案,而李昌奎案的終審時間是今年的3月14日,從時間順序上説,網友所稱李昌奎案是為賽銳案“投石問路”應不可能。但賽銳案與李昌奎案確有相似之處。

  案發經過

  因感情問題爭執殺人

  對於事發經過,昭通中院和雲南省高院的敘述基本一致。賽銳1978年出生於昭通市昭陽區,吳倩則是1987年出生,案發前是昭通市衛生學校護理27班班長,賽銳與吳倩在案發半年以前認識並互相來往。

  2008年6月18日19時許,賽銳和吳倩在昭通市昭陽區一咖啡廳包廂內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賽銳拿出一把事先準備好的黑色折疊刀刺向吳倩頸、胸、腹、背多處,致吳倩左右頸動靜脈斷裂、雙肺破裂、胃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賽銳逃離現場。

  次日,在公安機關追捕賽銳的過程中,其親屬電話告知公安機關,賽銳願意投案,並請求公安人員到賽銳返回途中接賽銳。16時許,公安人員在昭待公路江底大橋路段與乘車返回投案的賽銳相遇,公安人員將其帶回公安機關。

  改判理由

  感情糾紛有自首情節

  賽銳歸案後,公安機關經過現場勘察、指紋取證,以及聽取證人陳述,斷定賽銳就是殺人兇手。2009年5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賽銳雖在被追捕過程中向警方投案,但他的作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罪行極其嚴重,依法不應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投案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成立,但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及其他辯護意見不成立。因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賽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賽銳不服,向雲南省高院上訴。

  2009年11月9日,雲南省高院終審判決,判決認定,“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鋻於賽銳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係感情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對賽銳可酌情從輕處罰。賽銳屬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綜上,省高院改判賽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情侶關係?

  受害人家屬稱是騷擾

  而賽銳與吳倩是否為情侶關係成為焦點。雲南省高院稱,“吳倩的同學趙珊珊、顏昌瓊證實賽銳是吳倩的男朋友。案發當日17時許,賽銳將吳倩接走。”“同時,證人黎德會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辨認照片,吳倩的身份證複印證件,證實其將房子租給賽銳居住;吳倩與賽銳同居。”

  “被告人賽銳對因發現女友吳倩與別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期間自己用刀將吳倩殺死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還同時認定,“被害人吳倩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是本案的誘因,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有過錯的意見本院已經注意。”

  記者昨日聯絡到吳倩母親張紹瓊,她完全否認吳倩是賽銳的女朋友。她説:“吳倩在初中時就有男朋友,他們是同學,兩個人説好畢業了就結婚,但賽銳經常到學校來騷擾吳倩。”張紹瓊説,吳倩的男朋友姓王,但自從出事後,就沒有再和這位王姓男子聯絡,她也不知道王姓男子的電話。

  張紹瓊還表示:“證人黎德會是賽銳的親大媽,她的證言不足為信;吳倩同學趙珊珊、顏昌瓊的證言,並沒有她們本人的簽字。”

  “我們要求嚴懲兇手,女兒死得太慘了。”張紹瓊充滿憤怒地説道。

  被告律師

  2年後該案細節記不清

  此外張紹瓊説,此案在雲南省高院開庭時,家屬並未收到通知。直到終審過後7個半月,他們才從昭通中院處輾轉拿到終審判決書。“因此,我們錯過了申訴時機,我絕不接受這個判決。”張紹瓊説,從一審開始,他們就一心要“判處賽銳死刑”,並拒絕所有民事賠償。作為被告人賽銳的終審辯護人,雲南有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澤華表示,終審時未見到被害人家屬到庭。

  呂澤華告訴記者,此案已經過去兩年,相關卷宗資料已經交給雲南省司法廳,印象非常模糊。“我只知道這是一起法律援助案,被告向雲南省高院上訴,並沒有聘請律師,高院就將我指定為賽銳的辯護人。我每年要辯護20多起刑案,這起案子的其他細節真的記不清了。”呂澤華説。

  記者查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文件,發現並沒有規定“二審開庭法院必須通知被害人近親屬參加訴訟”。從訴訟程序看,這類公訴案件,被害人近親屬只有作為證人、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者申訴的時候才可能參加訴訟,否則只能坐旁聽席。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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