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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高院“死緩”判決再遭疑 李昌奎引連鎖反應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2日 01: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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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昆明7月21日電 (記者 史廣林) 男子殘殺女友27刀,一審被判死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死緩。在“李昌奎案”餘音未了之際,雲南省高院再次陷入輿論漩渦。

  2009年5月16日,雲南巧家縣村民李昌奎姦殺19歲少女後摔死其3歲的弟弟,于2010年被一審判處死刑。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院終審判處李昌奎死緩。該案經媒體報道後引起輿論強烈關注,眾多民眾認為李昌奎罪大惡極,當判死刑。7月1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作出的再審決定書,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目前該案正式開始進入了再審程序。

  然而“李昌奎案”進入再審之際,又一起陳年案件浮出。

  2008年6月18日19時許,30歲的雲南昭通籍男子賽銳,與21歲的女友吳倩在昭陽一咖啡廳內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賽銳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一把刀刺殺吳倩27刀,致使吳倩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後,賽銳逃離現場。

  案發後,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賽銳涉嫌故意殺人罪。2009年5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賽銳死刑。隨後,被告人賽銳提起上訴。2010年5月24日,雲南省高院通過昭通中院向受害人親屬轉交了二審判決書。這份編號為(2009)雲高刑終字第968號的二審判決書提到:上訴人賽銳犯故意殺人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本應嚴懲。鋻於賽銳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此外,雲南省高院還認為,本案係情感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對賽銳可酌情從輕處罰。賽銳屬應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雲南省高院認定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撤銷原判量刑部分,判處賽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受害人家屬將案件情況發到網絡上之後,今年7月份引起網民關注。眾多網民將該案與“李昌奎案”聯絡起來,質疑雲南省高院判決的背後是否有貓膩?甚至有網民公開呼籲:“千夫所指,不死不足以平民憤!”

  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淩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表示,很多民眾在兩起案件上有理性思考,但不排除有一些處於集體無意識狀態,人云亦云。

  李春光説,與“李昌奎案”比較,賽銳危害後果、行為手段、主觀惡性相對低一點。自首本身是一個法定的量刑情節,如果確實存在自首,且有金錢賠償,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疇之內,所以雲南省高院的判決符合法定程序。

  “賽銳案”受到關注後,受害者家屬來到昆明,希望法院再審,改判為死刑。對於該案是否會再次啟動重審程序,雲南省高院官員21日回應記者時表示暫不接受媒體採訪。(完)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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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自由裁量權
  • 李昌奎案
  • 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