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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高院將重審李昌奎案 兩天內公佈結論(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1日 14: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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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兇殺案發案現場(7月4日攝)

  “昭通男子李昌奎姦殺少女案”改判死緩引發網絡爭議

  省高院:“如果改判錯了 肯定有錯必糾”

  昭通男子李昌奎姦殺19歲少女王家飛後,又將其3歲的弟弟活活摔死。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其處以死刑,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改判李昌奎為死緩,理由是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本報6月8日率先對此案進行了報道,二審的改判引起了極大爭議,網友認為該案的改判量刑過輕。針對質疑,昨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田成有表示:“今明兩天內省高院就會得出結論,並向社會發佈。”

  “公安機關已發出全國通緝令,在法律的權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實面前,李昌奎才選擇自首。是被動自首,非主動自首。”2011年5月20日,受害者家屬在百度等網站上發帖稱,對於二審將死刑改為死緩的做法,家屬表示無法接受。家屬認為被告人作案後畏罪潛逃,不屬自首,同時也沒有積極賠償。

  《提親遭拒姦殺心上人 二審改判死緩》,6月8日,本報對此案作了詳細報道。隨後的一個星期裏,被害人家屬繼續在網上發帖,要求嚴懲兇手,引發眾多網民跟帖,網友和受害者家屬紛紛將備受全國關注的“藥家鑫案”與之對比,對二審提出質疑。

  6月15日,家屬在“中華網”上發帖,引發更為廣泛的關注;6月18日,受害者家屬前往昆明,向雲南省檢察院遞交反映材料,請求檢察機關關注此案,兩天后,受害者家屬又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反映材料;《歹徒姦殺2人因自首獲免死,村名聯名抗議》,7月3日9時40分,李昌奎案再次被中國網關注報道,就在同一天,人民網、新華網等各大網站不約而同地在首頁報道了該案;7月4日,該案引起新華社等全國數十家媒體的關注報道。

  自此,“李昌奎案”被推向輿論的頂端。到昨日晚,騰訊網“今日話題”所做的民意調查顯示,97.78%的網友認為本案的作案手段殘忍,二審改判量刑過輕。

  昨日,雲南省高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田成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感謝廣大民眾及網友對“李昌奎案”的關注,省高院對此案並不是不管不問,此案已引起了該院的高度重視,目前法院正在研究應對的辦法。田副院長表示,只有在廣大民眾的關注下司法才能更公正,現在此案一審、二審程序已走完,是否改判,又當如何改?審判是非常專業化的,法院也必須嚴格按照程序來辦。

  田副院長強調,如果省高院在此案上錯了,肯定要改,有錯必糾;但如果經過重新審查,最終認定是對的,也請廣大網民和受害者家屬服從法院的判決結果。田副院長最後透露,今明兩天內,省高院就將把研究結果和處理方案通過媒體向公眾發佈。

  圓桌討論

  自首就一定可以輕判嗎

  家屬認為,李昌奎作案後畏罪潛逃,公安機關在全國發出通緝令後,在法律的權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實面前,逃亡途中實在走投無路,才選擇向四川公安機關自首。一審法院認為,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二審法院則認定了自首情節,並將此作為改判死緩的重要依據。這種“自首”,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的自首?本案的“自首”能否成為“免死金牌”?

  網友能石匠:屬不屬於自首,這需要法庭和律師去辯論。在我看來,法律應該讓民眾知道什麼是底線。藥家鑫也自首了,但是為什麼法律判他死,我認為這是個法律底線問題。對於情節惡劣,故意殺人而且致死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不死,法律的尊嚴如何保證?這個案件從目前的報道來看,我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極其惡劣的。

  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巍:從該案的事實來看,李昌奎的行為應當屬於刑法中的自首,不過自首只是一種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並非必須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本案之所以在自首是否可以從輕的問題上引起爭議,就在於兩級法院並未對具有自首情節的罪犯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進行細緻的説理,而是以一種慣常性的結論宣示,缺乏理論敘説的結論本身就容易引起爭議。

  雲南大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建軍:我認為不應該改判。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裡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自首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本案中,雖然李昌奎具有自首情節,但其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且作案後逃離現場,四天之後才自首,其投案不主動,也不夠及時,應當對其判處死刑。

  根據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根據該規定,被逼無奈的自首也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本案中,根據李昌奎犯罪的情節、後果等,不應對其從寬處罰。

  前法官李先生:自首不等於“免死金牌”,本案中應當屬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之內的,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責任編輯:李漢森

熱詞:

  • 雲南省高院
  • 李昌奎案
  • 人身危險性
  • 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