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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決策程序規則避免聽證“聽而不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1日 06: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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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7月10日電 (記者馬躍峰)《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日前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制度設計上,《規定》建立了管轄、委託、協助、回避、公開、聽證、説明理由、證據、時效、閱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這是繼《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之後,我國第二部規範行政程序的省級政府規章,對於規範山東省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推動從地方到全國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具有重大意義。”山東省政府法制辦主任高存山説。  

  《規定》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和規則。在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程序上,規定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等五個必經程序。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的確定上,《規定》明確了八大類事項,其中涉及“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等,與民生息息相關。

  為糾正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中出現的聽證參加人不受公眾監督、産生機制不透明、參加人範圍不夠廣泛等問題,《規定》提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相當的原則,合理確定參加人。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時,應當隨機選擇參加人。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向社會公佈。

  為加強聽證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地位,避免聽證結果“聽而不取”、可有可無,《規定》還提出,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每一個參加者發表的意見,必須原始地整理出來,由本人簽字認可,然後提交給決策者作為決策方案,使之真正反映民意,使聽證會能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責任編輯:韓淩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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