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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被當搶劫犯關221天 檢察院給8萬要求罷訪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7日 13: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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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周強(中)和父親(右)及周宏偉的父親在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門口前的合影。他們告訴記者,在司法局幹部曹榮霖等好心人的大聲疾呼下,終於使他們得到了國家賠償及救助。

  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孩子卻嘗到了牢獄的滋味。從2006年3月7日起,平湖市兩名正在就讀初中的男孩陷入了一起搶劫案的漩渦中,後涉嫌搶劫罪被關押了221天。

  其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因為這兩個男孩在法庭上翻供,先後兩次撤回起訴、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直到2006年歲末的最後一天,當地檢察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由決定不起訴。

  兩名涉世未深的初中生雖然被釋放,卻仍然是有罪之人。

  他們的親屬到處奔波,上級檢察機關最終認定:這兩個初中生實施搶劫犯罪的主要證據不足。

  洗清了不白之冤後,他們就被錯誤羈押221天等為由索賠各項損失合計20萬元,但當地檢察院拒賠一分錢。上級檢察院決定由當地檢察院賠償2.1萬餘元。後當地檢察院決定再給予每戶救助款5.8萬元,但前提是書面承諾“保證不再為此案向任何機關單位進行申訴和信訪上訪”。

  7個多月的牢獄之災結束了,但這個冤案對他們造成了傷害,在他們的心裏刻下了深深的烙印,令他們至今未能釋懷。

  當年的兩個未成年人,如今已經是成年人了。近日,他們向本刊反映了此事,“對於我們來説,這段屈辱的經歷猶如一場刻骨銘心的噩夢,一輩子都不會忘記。”

  疑似“搶劫”反反復復,兩初中生被羈押221天終獲釋

  周宏偉,1990年8月23日出生;周強,1991年4月12日出生。案發時,兩人均係平湖黃姑鎮中學學生,15周歲的周宏偉讀初三,14周歲的周強上初二。

  2006年3月7日,幾名警察突然來到學校,將正在上課學習的周宏偉、周強帶到黃姑派出所,説他們是搶劫村裏的小店的作案人。

  平湖市公安局經偵查,于2006年3月12日以涉嫌搶劫罪對周宏偉、周強取保候審。

  2006年4月5日,公安局偵查終結“周宏偉、周強搶劫案”後,向當地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4月10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5月12日,法院開庭審理。兩個孩子在法庭上當眾翻供。

  5月16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5月23日,即檢察機關將案子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當天,公安局立即對周宏偉、周強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關到了看守所。

  6月28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公安局對周宏偉、周強執行逮捕。

  7月19日,公安局補充偵查終結,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8月9日,檢察院又一次向法院提起公訴。

  9月5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9月17日,檢察機關再次撤回起訴,並於一個月後又一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11月13日,公安局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週後的2006年11月20日,檢察院又一次將周宏偉、周強提起公訴。

  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2005年12月30日18時許,周宏偉、周強經事先商量,攜帶水果刀至本市黃姑鎮韓苗村胡家濱六號橋丁永根開設的商店,採用持刀威脅等手段,從店內劫得現金170余元及“石林”牌、“五一”牌等香煙30多包,共計價值人民幣300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周宏偉、周強的行為均應以搶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周宏偉、周強犯罪時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並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12月11日,法院又一次開庭審理。周宏偉、周強及其家人親戚認為,經過這麼多次的審理,早已真相大白,接下來法院肯定會宣告無罪。

責任編輯:黃田園

熱詞:

  • 初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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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院
  • 罷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