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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司機送魚抗議客運管理處“釣魚執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6日 1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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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年3月初,鄭松偉駕車從鄭州市回新密途中,帶了4個要搭便車的人,被鄭州市客運管理處以“涉嫌非法營運”查處,車輛被暫扣了17天。此外,還有另外兩名司機也遭遇到相似情形。昨天,這3名司機認為鄭州市客運管理處屬於“釣魚執法”,拿著一條被釣上鉤的魚走進客運管理處,要討個説法。

  對此,客運管理處表示,鄭松偉非法營運的事實清楚、取證確鑿、暫扣車輛依據充分、定性準確、執法程序合法,不存在當事人向外稱的“釣魚執法”現象。

  □記者 郭致遠 文 首席記者 閆化莊 圖

  【現場】

  幾名司機給客運管理處送條大魚

  昨天上午,在鄭州市客運管理處門前,兩名男子的舉止引起了眾人關注,只見一個男子手持釣魚竿,魚鉤上釣條大魚;另一男子舉著牌子,牌子上畫著一幅漫畫:一個執法人員坐在船上,釣起一條大魚,嘴裏説“哈哈,拿錢”。漫畫的整體類似交通禁行標誌,不過內容是“禁止釣魚執法”(如圖)。

  據其中一名叫鄭松偉的男子介紹,3月4日晚9點多鐘,他駕駛五菱之光麵包車從鄭州市區回新密,途經嵩山南路黃崗寺村附近時,發現三男一女站路邊,向他招手示意停車。

  鄭松偉稱,他在老家經營服裝生意,突然遇到有人攔車,以為是熟人遂停車。“我説去新密,對方説去新密白寨,想搭個便車。”幾人上車後,他並未收取任何費用。前行約1公里,乘車的一名男子要求在路邊的加油站停車。“車剛停下,突然衝來五六個男子,把我拽下車。”鄭松偉氣憤地説,幾人既沒有穿制服,也沒有出示證件,只聲稱是鄭州市客運管理處稽查人員,以其涉嫌違法拉客暫扣車輛。

  “我好心捎人回新密,卻被扣上非法營運的帽子,心裏説啥也想不通。”事發時,鄭松偉拒絕在車輛暫扣憑證上簽字。

  此後,經過鄭松偉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車子終於在被扣17天后歸還,對他則免予處罰。車輛被扣和歸還,均沒有得到任何手續。

  “這就是釣魚執法!”事後,他了解到和自己遭遇類似的司機,遠非他一個人。鄭松偉稱,在此之前,幾人並不認識,他們能走到一起,是在投訴時相識的。

  【內幕】

  找中間人花幾千元可以把被扣車弄出來

  另一個車主袁華明表示,2月24日上午9點,他駕駛麵包車行至瑞達路,一男子攔車稱去汽車南站拉些貨。雙方商定,運費為80元錢。車行至南站,男子還未裝貨,便丟下100元錢離開車,並高喊“在這兒”。

  “我不知道啥情況,就被客運管理處的人圍住。説我非法營運,將車暫扣,並要罰款2萬元。”袁華明説。

  面對處罰,袁華明隨即托關係找熟人想儘早把車子弄出來。幾天前,他委託的一個熟人要走了4000元,説可以擺平此事。這個熟人稱,其中3000元作為罰款上交,另外1000元分別買了500元的油卡和500元購物券,交給客運管理處的一名書記。

  在此期間,袁多了個心眼,將雙方對話錄了下來,並把這個影像資料交到鄭州市交通委優化辦。之後,車輛很快就歸還了,4000元也被熟人退了回來。從車輛被扣到歸還,整整用了29天。

  還有一個車主叫李淑軍。據她介紹,3月7日,她的車停在鄭州火車站自家超市門口卸貨,來了兩個人説要去南站運貨。她不同意,可對方還主動幫其卸貨,臨走時扔下30元錢。“車子根本沒動,就被客運管理處的處罰為涉嫌非法營運。”通過中間人運作,李淑軍花了6000元將車弄了出來。後來,隨著她不斷投訴,中間人又把這些錢全部退回來。

  李淑軍稱,她的車被扣在隴海西路停車場8天,取車時被告知每天收費20元。交了160元停車費後,停車場未開具票據。待開車時,她發現丟了半箱油。停車場工作人員賠償了120元錢。

  【疑惑】

  既然涉嫌違法為何不作處理就歸還車輛

  既然車輛涉嫌非法營運,為何找中間人説情就能變更處罰金額?如果客運管理處沒有過錯,為何將車輛暫扣17天不作處罰後歸還?鄭松偉對此表示不解。

  昨天上午10時30分許,鄭松偉等人舉著魚竿、拿著大魚來到客運管理處。幾名司機在二樓信訪科吃了閉門羹後,來到五樓客運管理處紀委詢問。在503室,一位女工作人員稱自己不能負責這件事,更不能代表客運管理處。車主們要求聯絡領導。她撥打一陣電話後表示,領導都開會去了。

  得到這個信息,幾位司機把魚放到了503室的辦公桌上,並説“魚送給你們了”,隨即離去。

  幾位車主表示,不想背負非法營運的名聲,他們要求客運管理處公開道歉,並賠償扣車期間造成的經濟損失。

  【回應】

  未作處罰是因情節輕微

  面對幾位司機的質疑,昨天下午,鄭州市客運管理處信訪投訴科王科長表示,此事已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並在隨後給記者傳來了一份調查情況説明。

  客運管理處提供的調查情況説明稱:鄭松偉在車輛被查扣後,隱瞞實情以車輛被盜搶為由報警,並向新聞部門提供不實情況,影響我處正常工作,堅稱自己沒有從事非法營運。我處稽查部門向其出具現場查處影像資料等證據後,鄭松偉在事實面前無法自圓其説,又改口稱自己被“釣魚執法”。客運管理處紀檢監察室對整個事件進行了調查,認為該車非法營運事實清楚、稽查大隊取證確鑿、暫扣車輛依據充分、定性準確、執法程序合法,不存在當事人向外稱的“釣魚執法”現象。因該車係首次被我處查處,情節較輕微,決定進行告誡登記違法行為後,不予罰款處罰。

  王科長認為,投訴人稱中間人協調降低處罰金額,且表示給“書記”好處費,其情節已經涉嫌嚴重違規,將向領導反映調查處理。

  至於車輛暫扣期間,造成的經濟損失誰買單,“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王科長説,對於司機的疑惑,她能做的是反饋給領導調查,自己不便做過多評述。

  而在此之前,鄭州市客運管理處紀委書記趙斌向媒體透露,他們不是釣魚執法,而是在取證,他們不進行罰款把車輛放了,依據的是司機的載客行為沒有給市場經營環境造成惡劣影響。根據規定,可以批評教育,免予經濟處罰。

  【熱議】

  不能用非法行為打擊違法者

  昨天,鄭州市客運管理處發來電子郵件稱,近期接到多位群眾舉報稱,在城鄉接合部等人口密集場所,非法營運現象抬頭,嚴重影響了城市文明形象,成為社會各界反映的熱點問題。為了有效維護出租汽車行業市場經營秩序,他們將2011年定為打擊“非法營運”行為專項治理年。制定具體措施,嚴厲打擊非法營運。

  “打擊非法營運可以,但操作過程要科學嚴謹,經得起被執法者的推敲。”市民劉先生稱,兩年前,發生在上海的“孫中界事件”,已經給各個職能部門執法人員進行了深刻的提醒。如果真像投訴者所指以欺騙的手段獲取證據,那執法的環節的確有待商榷。

  鏈結

  釣魚執法與孫中界案

  釣魚執法,也稱執法圈套(entrapment)。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如果是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是不應該懲罰的。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打擊非法營運時,截下一輛金盃麵包車,駕車者為孫中界(河南籍)。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年僅18歲的孫中界竟然用刀砍下左手小指。之後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得出結論:執法大隊在執法過程當中使用了不正當的取證手段。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