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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573萬元致銀行損失超億元 海南特大行賄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8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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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海口2月18日電(記者傅勇濤)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的“劉炳堅特大行賄案”,近日由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劉炳堅有期徒刑5年,追繳暫扣劉炳堅的2000萬元違法所得。

  劉炳堅是海口城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海南宏堅貿易有限公司、海南宏康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05年,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局在辦理海南省財信總公司原總經理李家福、馬家仁等人受賄、信用證詐騙案中發現“劉炳堅特大行賄案”的線索,2005年7月13日,檢察院以劉炳堅涉嫌行賄罪對其立案偵查,同年10月劉炳堅退繳非法所得款2000萬元,2005年10月11日其被取保候審。

  一審法院認為,劉炳堅無視國家法律,在宏堅等4公司既沒有繳納足額保證金,也沒有提供足額財産抵押擔保、甚至無財産抵押擔保的情況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中國工商銀行海南省分行原行長麥光博及兒子麥光雄、中國工商銀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原行長李家祥、原副行長陳明華行賄共計573萬餘元,李家祥、陳明華、麥光博等人違規為宏堅等4公司開信用證和承兌匯票,使中國工商銀行海南省分行對外墊付款超過1億元,至今無法收回,劉炳堅的行為已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認定劉炳堅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違法所得2000萬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