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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重罰出租車違規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9日 09: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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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哈爾濱11月8日電 (記者丁志軍)為進一步打擊道路運輸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和道路交通良好秩序,今天,哈爾濱市交通運輸局、哈爾濱市公安局聯合下發關於實施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十個一律”的通告。

  針對出租車拼客載客行為,通告規定,哈爾濱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合載、拒絕租乘或者中途倒換乘客乘坐車輛的,一律罰款500元,在駕駛員年度運營服務考核中扣15分。出租汽車駕駛員招攬同乘強行拼客的,一律罰款1000元,在駕駛員年度運營服務考核中扣15分。非本市出租汽車在本市市區內駐地營運的,一律依法暫扣車輛,並處以6000元罰款。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中出現服務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一律收回違法行為涉及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吊銷其《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吊銷《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針對非法營運,該通告要求,未取得道路運輸(含出租汽車)或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貨運輸、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的,一律按上限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對非法營運行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一律暫扣車輛上繳財政拍賣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