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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一院長貪污住宿費獲刑10年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3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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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朱燕)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教育學院原院長趙南翔以及三名教職工被控私設小金庫,將241萬元住宿費以獎金名義瓜分。目前二中院終審判決,認定四人貪污罪名成立,對趙南翔處以有期徒刑10年,其餘人分別獲刑6年至緩刑不等。

  指控

  4被告截留241萬住宿費

  2005年9月30日,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決定成立國際教育學院作為二級學院,負責國際合作辦學項目、出國培訓項目等。二外任命趙南翔為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劉彥林、張四成、劉偉經聘任到學院任職。

  據指控,國際教育學院留學培訓中心通過租賃的房屋作為學員的宿舍,收取住宿費。趙南翔等4人將收取的住宿費不入賬,而存入以劉彥林名義開立的私人賬戶,趙南翔掌握密碼。在四人的共同商議下,241萬元的住宿費被他們以獎金名義瓜分,其中趙南翔分得55.5萬元,劉彥林、張四成、劉偉分別分得53.5萬元。另外,25萬元另案處理。

  後來,國際教育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髮現了住宿費問題,小金庫的事最終曝光。目前,4人所得贓款全部退賠在案。

  辯護

  每次發獎金都開會決定

  一審開庭時,四人均承認私設小金庫並且瓜分住宿費的事實,但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私分國有資産而非貪污罪。趙南翔供述,學生宿舍是租來的,宿舍裏的設施投資是中心的賬上出的錢。收取的住宿費經研究由劉彥林保管,不計入中心的賬。“我掌握密碼。這是我們商量決定的。”他説,這些存款除了交租金以及水電費外還有結余,他們便以獎金形式發放。“每次發錢,都把大家召集起來一起開會討論決定。”

  審理

  個人佔有公共財産係貪污

  法官在審理後,對四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護意見給出裁判。

  判決書顯示,留學培訓中心繫國有事業單位,涉案住宿費係在留學培訓中心經營過程中以其名義收取,係公共財産,不得為個人利益私自佔有,或變相佔有。同時,作為國際教育學院領導的劉某、張某等人對小金庫並不知情,所以犯罪行為並非單位意志,只是部分人員佔有了公共財産。

  法院認定,趙南翔等人係貪污而非私分國有資産。

  【判決】

  涉案4人獲刑

  趙南翔 法院判決犯貪污罪,有期徒刑十年

  劉彥林 法院判決犯貪污罪,有期徒刑六年

  張四成 法院判決犯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

  劉偉 法院判決犯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