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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一副處長貪污受賄50余萬獲刑十年半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7日 02: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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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裴曉蘭 王麗娜)記者昨天獲悉,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貿易法律處原副處長榮民(曾任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因貪污3萬餘元、受賄51萬餘元,已被市二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38歲的榮民是山西省運城人,碩士研究生畢業,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間,他任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回國後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貿易法律處副處長。

  榮民共涉及7項犯罪事實,其中2項貪污事實均發生在他任中國駐世貿組織二秘期間。法院查明,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榮民利用擔任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的職務便利,借參加國際會議之機,在明知有單位負責承擔參會人員費用的情況下,先後6次將虛開的會議費用在單位報銷,得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萬餘元。此外,2004年9月,榮民在明知某國際會議被取消的情況下,假借開會名義到丹麥遊玩,並將個人遊玩費用以參加國際會議的名義在單位報銷,得款1萬餘元。

  榮民涉及的另5項受賄事實,有1項發生在他任中國駐世貿組織二秘期間,其他4項均發生在他于商務部任職期間,金額從6159元到31.5萬元不等,總計51萬餘元。2008年11月,在監察部駐商務部監察局對其貪污問題進行核查時,榮民主動交代了他受賄的犯罪事實。

  今年3月,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榮民有期徒刑1年6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宣判後,榮民上訴,認為自己貪污主動坦白,應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賄有自首情節,應在3年以下量刑,法院應決定執行3年6個月有期徒刑。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榮民所犯貪污罪是被群眾舉報後,紀檢部門找他談話,他才交代,不能認定為主動坦白。在被審查期間,榮民交代了有關部門不掌握的受賄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但他沒有退贓的情節,一審法院對其處罰並無不當。

  ■榮民主要受賄事實

  1.受賄31.5萬

  這是榮民受賄款中最大的一筆。2006年底,黑龍江省饒河縣經濟貿易開發有限公司向商務部申請紡織品配額,榮民利用擔任條法司貿易法律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出具了有利於該公司的意見,于2007年5月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31.5萬元。

  2.受賄11萬

  2007年10月,榮民利用擔任商務部貿易法律處副處長的職務和地位形成的職務便利,請托上海商務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北京阿爾法商務諮詢有限公司項目審批提供幫助,于2008年1月收受該公司經理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11萬元。

  3.受賄7萬

  2004年8月,榮民利用擔任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的職務便利,為浙江匯信進出口股份公司打聽該公司申請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品牌展位一事的進展情況,于2005年回國後,收取該公司副總經理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