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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礦難責任人 或為趨勢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1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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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是大勢所趨

  9月5日,5名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的煤礦負責人,被平頂山市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這也是河南檢察機關第一次用此罪名對煤礦管理方進行追責。

  “對這起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傷的礦難,涉案人員的追責一直在繼續。”平頂山市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介紹,上月初,新華區煤炭工業局原局長、原副局長、第一煤管站原站長、原副站長等4名官員,因犯玩忽職守罪而被判4年半至6年不等的刑期。

  5日的庭審進行了10小時。當天被提起公訴的5名煤礦負責人是:礦長李新軍,技術副礦長韓二軍,安全副礦長侯民,生産副礦長鄧樹軍,生産礦長助理袁應周。5人均在去年10月份被依法逮捕。

  平頂山市檢察院認為,5名被告人身為煤礦管理人員,在明知瓦斯超標可能危害井下多數人生命、財産安全的情況下,仍違規組織大量工人下井生産,因而造成煤礦爆炸,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一旦罪名成立,法院最高能對這5名煤礦管理人員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一罪名得到旁聽市民的支持。尤其是了解到幾個礦長要求工人在瓦斯超標時不準報警、準備兩套瓦斯報表專門應付上面檢查後,一些市民認為:現在這麼多安全生産事故,就是因為對黑心礦主的懲處力度不夠,對他們的不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法院對於煤礦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就該重判。

  而5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應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按照《刑法》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是大勢所趨。就煤礦事故問題,提出增設新罪名並加重刑罰,是今後的一種必然選擇。(余嘉熙 肖樹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