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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530”松藻同華煤礦礦難重大責任事故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0日 0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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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重慶8月19日電(記者朱薇)一次違規“放炮”作業,誘導煤礦煤與瓦斯突出,30條鮮活的生命瞬間消失、70余人受傷……重慶市綦江縣法院19日對“530”松藻同華煤礦煤與瓦斯突出重大責任事故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羅傳軍等7名事故責任人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同華煤礦礦長易政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10時49分許,因重慶松藻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同華煤礦安穩斜井揭煤工作面所揭的K3煤層具有嚴重的突出危險性,在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下,違章放炮誘導了煤與瓦斯突出,未按規定撤人和關閉防突反向風門,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1219萬元的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其中,被告人羅傳軍、胡亞東、池樹華、范國模、劉強等人作為具體施工單位直接從事生産、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負責人,因違規操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及重要責任;張倔剛、陳有明、易政作為同華煤礦的管理人員及負責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失職責任並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重要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羅傳軍等人在同華煤礦安穩斜井揭煤工作面施工、監管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