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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方便前員工購房開假收入證明 反被其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31日 04: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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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為方便員工貸款買房,公司為離職員工開具虛假收入證明,卻不想遭員工反訴。昨天記者獲悉,雖經海淀法院查實沒有支持員工的訴訟請求,但公司也從中吸取不少教訓。

  小劉曾是張先生開辦的商業諮詢公司的一名員工,月薪3000元,沒有勞動合同。2010年1月,小劉辭職,離開公司前,他希望公司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萬元的證明以便他辦理貸款買房。張先生覺得不會有什麼風險,便囑咐會計給開了證明。

  張先生想不到的是,2011年年初,公司接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的傳票,原來是小劉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的雙倍工資24萬元。為此,雙方打起了官司。

  海淀法院認為,銀行的收入證明中雖寫明小劉每月工資2萬元,但其中也寫明小劉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小劉卻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二倍工資,因此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沒有認定收入證明的證明力。但因公司沒有與小劉簽勞動合同,所以法院判決公司向小劉支付任職期間的二倍工資共計3萬餘元。

  法官提示

  收入證明應與實際相符

  法官表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張先生的公司應該與小劉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張先生對法律規定的疏忽。而本案的關鍵在於張先生的公司為小劉出具了月收入2萬元的收入證明。如果不是收入證明的內容與小劉的主張相互矛盾,公司就可能會被判決向小劉支付更多的二倍工資。公司經營者應該注意到收入證明的性質,嚴格如實開具收入證明。

熱詞:

  • 公司
  • 方便
  • 前員工
  • 購房
  • 假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