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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中國遊客赴韓國旅遊未歸 仲介賠償旅行社16萬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6日 11: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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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畫/張攀峰

  雖然沒有資質組織旅客出國遊,但華昌旅遊公司卻變身成“仲介”,為一家大型國際旅行社拉來了13個韓國遊客戶。返程時意外發生了,13個人只回來11個,另外倆人滯留在韓國玩起了“失蹤”,為此國際旅行社將華昌旅遊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華昌公司賠償國際旅行社16萬元。通訊員劉科羅琳記者李世武

  13人韓國遊只回11個小旅遊公司被起訴

  “我雖沒有資質,但有招徠遊客的能力。”華昌旅遊公司老闆(下稱華昌公司)堅信“無處不市場”,他們的運行模式,是招來想出國的遊客與有資質的公司取得聯絡,簽訂出國合同。2012年3月,在向某國際旅行社濟南分公司(下稱國際旅行社)推薦13名遊客時,華昌公司同時提供了一份擔保函,保證13個人在韓國期間遵守當地相關法律法規、風俗習慣,隨團同進同出,若發生滯留不歸者,華昌公司願意無條件賠償給國際旅行社每人8萬元。

  根據經驗華昌公司認為,大多數遊客不會滯留不歸,都會聽從團隊安排,除非,背後有其他緣由。

  然而很不幸,華昌公司不願意看到的“意外”發生了,3月19日,這批旅遊團隊員返程時,他們招徠的兩名遊客于某、戚某不見了蹤影。5月4日,國際旅行社要求華昌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遭到拒絕後,國際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訴訟。

  日前經濟南市歷下區法院開庭審理,認為雖然兩家旅遊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旅遊的有關合同,但通過遊客,雙方已形成事實的旅遊合同關係。華昌公司出具的擔保函雖為單方承諾,但經國際旅行社認可,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故判華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向國際旅行社支付擔保金16萬元及利息。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

  法官呼籲出臺明確旅遊企業責任的制度

  查閱了大量法律文獻後,歷下區法院副院長顏承奎發現,這種大小旅遊公司間的生物鏈本身就不科學也不合法,只是在無法律明禁的情況下打擦邊球。“小旅遊公司本身無出國遊資質,就不應當招徠出國遊客。其次,擔保法中的擔保主要在經濟合同中適用,而旅遊公司的擔保卻具有很大的人身權性質。”顏承奎告訴記者,對人行為的管控很難,因此這種擔保函的效能非常有限。“沒有資質的旅遊公司出具這種擔保函有效嗎?有資質的旅遊公司能撇清對隊員滯留問題的責任嗎?這種類似建築業轉包的行為規範嗎?”還有對惡意串通的認定等等問題,顏承奎説諸多細節均無制度層面的有力回應,“我認為,全方位、不同層次地明確旅遊企業法律責任、嚴禁不具資格的拉客行為正是制度當下急需解決的。”(文中涉案單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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