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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一村官借城中村改造收90萬“好處費”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0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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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村辦企業,招商引資是現代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模式。為了更好地發展村域經濟,武漢市沙湖村也早在2002年就挂名成立了沙湖經貿發展責任有限公司。然而,曾擔任武漢市武昌區沙湖村委會委員、武漢市沙湖經貿發展責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黃某,卻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好處費”90萬元。昨日,涉嫌受賄罪的黃某在武漢市中院開庭受審。

  利用手中項目收取90萬元好處費

  經檢方指控,今年49歲的黃某,曾擔任武漢市武昌區沙湖村村委會委員、武漢市沙湖經貿發展責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在2004年至2011年1月期間,利用負責沙湖村改造開發工作之便,黃某將沙湖城中村改造的信息,透露給了武漢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因為王某在我家樓下開茶館,久而久之就相識了,我便給他提供了這個消息。”之後,王某對黃某承諾,如果做成了這個項目,賺得的錢絕不會虧待他,並表示,如果賺錢就分他500萬元。

  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下,黃某決定要促成王某所在的貿易公司與沙湖村聯合開發。接著,在王某表示公司資金不夠要向銀行貸款,怕武漢市沙湖經貿發展責任有限公司董事會反對時,在董事會中有表決權的黃某也一口答應會替他説好話。而這一次又一次的幫助都是以黃某收受一筆又一筆“好處費”為前提。

  經審理查明,黃某分別於 2004年下半年間,在王某辦公室收受王賄賂的30萬元;次年2月,在其家中收受王某賄賂的10萬元;2011年1月,在其家樓下收受了王某賄賂的50萬元,三次共計90萬元。

  否認公職身份欲逃避法律制裁

  昨日,聽了公訴人宣讀的受賄事實,黃某表示無異議。但關於黃某主體身份的認定,成了庭審爭議的焦點。

  在對自己身份的認定問題上,黃某稱“2002年村委會就不存在了,2003年開辦了沙湖經貿發展責任有限公司。我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村委會已經是名存實亡了。”他認為自己是沙湖地産的工作人員,是受沙湖經貿公司董事長的指派參與招商的。因此,受賄時的身份只是一家民企的人員而已。

  對此,公訴人反駁,根據我國刑法第93條規定,及全國人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黃某首先是村委會委員,協助政府管理工作,鋻於村委會不能作為經營主體,所以村委會就利用沙湖經貿公司來進行具體的運作。從表面看,公司雖説是民營企業,但沙湖村委會根據市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開發用地進行了資産運作。黃某作為村委會委員,分管這一塊具體工作,協助政府管理、經營的過程中實施了受賄行為,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最後,公訴人表示,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業務往來單位賄賂9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385、386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三次受賄金額尚未退繳,念其歸案後態度較好,建議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至15年,並處罰金。

  用權力謀私利村官當庭低下頭

  據悉,黃某經濟寬裕,有多套房産,且每年的股權分紅高達20余萬元。贓款多用於平時的揮霍,且多次參與賭博。

  公訴人在庭上發表意見時説:“村幹部如今深陷牢獄之災,其原因是個人私欲膨脹,價值觀扭曲。‘我是村幹部,促成企業經濟,我就要分一杯羹。'權力此時不再是為老百姓謀求福利,卻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廣大幹部,要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利民之心,常修為政之德。”

  一番話語,令站在審判席上的黃某低下了頭。此時的他,終於能夠從罪惡的金錢深淵裏幡然醒悟。然而,一切都太晚了。

  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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