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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委會合議庭改革有效避免獨斷審案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30日 2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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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重慶市一家基層法院的審委會正在討論案件。(資料圖片)

  編者注:本文原載於人民網,時間為2012年01月30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編者按

  2004年12月,我國全面啟動司法體制機制改革。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在認真總結司法體制機制改革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作出新部署。2008年12月,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加強政法經費保障等方面,提出60項改革任務,將司法體制機制改革推向新階段。

  經過各地各部門共同努力,目前,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所定各項改革任務基本上都已出臺實施意見。通過改革,強化了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促進了公正廉潔執法;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完善政法隊伍管理體制機制,提升了凝聚力、戰鬥力;改革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提升了政法機關依法履職的能力。

  從今天起,本版推出司法改革系列報道,從維護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權、踐行司法為民、增進司法和諧、推動科學發展5個方面,忠實記錄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前行歷程,全面展示已出臺的各項改革措施貫徹落實情況。敬請讀者關注。

  □司法改革維護司法公正 本報記者周斌

  我國法律規定,除了簡單民事案、輕微刑事案等一審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絕大多數案件均由合議庭審理。重大疑難案件,應當提交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此,審委會和合議庭,是保證司法産品合格的關鍵和基礎。

  然而,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存在合議庭“合而不議”;對合議庭的放權、保障、監督不到位;審委會專業性不強、指導審判業務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等問題,影響了司法公正。

  “此輪司法改革,完善了審委會制度、提升了合議庭效能,合議庭制度更加名副其實,審委會真正發揮審核、把關作用,法院審判機制有序運行,司法公正切實體現,審判績效呈現喜人變化。”1月29日,江蘇、遼寧、河南等地法院的法官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如此表示。

  避免案件裁決唱“獨角戲”

  審判席上端坐的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組成了合議庭。案件裁決由合議庭成員共同作出,遵守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議庭制度能夠發揮集體智慧,發揚司法民主,防止個人專斷。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多人少等因素,一些合議庭在評議案件過程中,完全被承辦法官的意見所主導,其他成員或是很少提出意見,或是事前根本不閱卷。這種“形合實獨”現象,弊端不言而喻。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明確了承辦法官的職責,完善了合議庭成員的分工,形成了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機制,避免了案件由承辦法官一人唱“獨角戲”的不正常現象。各地法院也在此基礎上,強力推進合議庭制度改革。

  據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閆明介紹,2010年,鄭州中院按照放權、保障、監督並重的原則改革合議庭。改變了合議庭組成的隨意性,在每個審判庭都組建了若干個相對固定的合議庭,選任最資深的法官擔任常任審判長,明確未經合議庭討論決定,承辦法官不得私自行事。

  “我們還健全合議庭負責制,要求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每個法官必須充分展示其心證過程,為確保心證的真實,限定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的發言順序,以資歷最淺者為先。”閆明説,鄭州中院同時通過落實案件流程管理,強化對合議庭的監督。

  不久前的一起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由閆明和另外兩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庭審前,合議庭成員都認真閱讀案卷材料,庭審後評議案件時大膽爭鳴,最終以多數代表性意見為準,作出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閆明直言,案件“承辦人”從承辦法官到合議庭,從根本上避免了可能出現的錯誤裁決,有效維護了法院裁決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在合議庭改革中,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五化”合議庭模式、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1411”模式等,均得到了業內的廣泛認可。

  大連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于洲告訴記者,所謂“1411”模式,即由一名副庭長、4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至少組成兩個合議庭,副庭長在合議庭中任審判長的模式。電腦隨機分案到每個承辦人,該承辦人所在合議組即為審理該案的合議庭。

  “‘1411'模式強化了審判長的職權,讓政治素質和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經驗豐富的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同時,明確了合議庭其他成員的職責,規範了合議庭審理和評議案件的權限,實行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相分離等,確保合議庭科學運轉。”于洲説。

  審委會趨向職業化精英化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問題。

  作為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近年來,審委會暴露出諸多問題,如人員組成主要為院庭負責人,行政化色彩較濃;審理方式以聽取案件承辦人彙報為主,容易造成審和判的分離,不利於保證裁判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審批、討論環節導致一些案件審理拖延等。

  針對審委會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最高法于2010年1月發佈了《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各地法院也紛紛出臺司法文件,對案件討論範圍、議事表決程序等進行明確。

  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呂娜看來,審委會制度被人詬病的主要原因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江蘇高院為此出臺了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明確審委會參與審理案件的方式為,委員直審、參審、聽審和委員會聽審,並就參與審理案件的範圍、程序、要求和具體操作等作出詳細規定。

  “江蘇全省各級法院積極落實參審制度規定,在一些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中,由審委會委員直接參與案件庭審和評議,貫徹公開審理和直接審理的原則,並通過個案審理行使監督權,保證了個案審理質量,充分發揮了審委會監督和指導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呂娜説,江蘇法院還在最高法規定基礎上,對應當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類型進行了細化。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針對案件提交審委會導致審理拖延的問題,各地法院紛紛設立專業委員會,實現審委會的職業化和精英化。江蘇高院、大連中院、鄭州中院等法院均設立了刑事、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併發文規定了專委會討論案件的範圍和程序。

  相比審委會通常一月召開一次會議,各地不約而同地規定,專委會每週召開一次會議,大大縮短了討論案件的週期,既提高了司法效率,也讓審委會可以從具體審判工作中抽身,充分發揮其總結審判經驗、分析審判形勢、把握審判趨勢、指導審判實踐等功能。

  要規範審委會運行機制,外部監督不可少。各地各級法院在改革中,紛紛引入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機制。“兩高”還下發了相關實施意見,規定對於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或死刑的公訴案件等,檢察長或受其委託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可在審委會表決前發表意見並記錄在卷。

  通過對審委會制度改革,促進了審判質量效率的不斷提升,有力推動了法院工作的科學發展。2011年,江蘇全省法院案件被改判發回重審率為0.38%,申訴、申請再審率為0.82%,同比分別下降0.08和0.35個百分點;經江蘇各級法院審委會研究通過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錄用7篇,數量連續7年位居全國法院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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