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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二審何潤東討薪案 一審獲賠償5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30日 03: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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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因演藝、代言酬金未獲支付,何潤東將老東家北京當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何潤東50萬元。當然公司上訴後,市高院于昨天上午開庭審理了此案。

  何潤東起訴稱,他曾是當然公司的藝人,雙方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了代理關係。合作期間,當然公司代理其與多個客戶建立了演藝、代言業務關係,當然公司在收到客戶支付的酬金後,扣除代理費用,再支付給他。雙方曾于2011年9月15日、22日,先後致信及對賬,確認公司收到代言酬金,應向何潤東支付50萬元酬金,但是當然公司一直未支付。因此,何潤東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當然公司支付演藝、代言酬金50萬元。

  一審過程中,當然公司答辯稱與何潤東合作期間,何潤東單方聲稱終止公司的獨家全約經紀關係,並多次私自參加商演活動,構成違約。同時,對賬單並無支付時間和方式的承諾性,且截至一審時,代言尚未結束,何潤東無權要求結付尾款。此外,當然公司還表示,何潤東私自參加商演、代言的酬金,應將代理費支付給當然公司,足以抵扣該筆代言酬金。

  一審法院認為,何潤東與當然公司存在委託代理關係,其從事演藝、代言活動,當然公司應按約定比例支付酬金。雖然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付款時間,但何潤東可隨時要求履行。對於當然公司提出的何潤東單方解除合同並私自參加商演、代言,及私自收取演藝酬金問題,不影響涉案款項支付,當然公司主張抵消,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當然公司支付何潤東演藝、代言酬金50萬元。

  一審宣判後,當然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關係認定混亂;對涉訴款項付款時間認定錯誤;並強調何潤東應對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公司表示,何潤東實際上是單方未經協商就與公司解除了代理關係,屬於單方解除合同,這種行為已經給他們造成了巨大損失。他們認為何潤東的行為是誠信問題。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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