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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師宗35人亡煤礦事故開審 被告均稱責任不大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3日 0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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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目擊

  時間: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地點:雲南省富源縣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記者劉百軍 本報通訊員燕子正良

  今天上午9時,雲南省富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2011年師宗縣私莊煤礦“1110”煤瓦斯突出事故中,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7名礦方責任人。

  2011年11月10日6時19分,私莊煤礦發生煤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5人死亡、8人被埋于井下、直接經濟損失3970萬元的嚴重後果。

  檢察機關指控,根據國務院“1110”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證實,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為:私莊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産,未執行“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在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的情況下,1747掘進工作面違規使用風鎬掘進作業,誘發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的大量煤粉和瓦斯逆流進入其他巷道,致使井下人員全部因窒息、掩埋死亡。

  被告人梁永輝作為私莊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投資人,忽視企業安全生産建設,致使煤礦防突建設不到位、防突措施不落實,在明知煤礦證照被扣、過期,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放任煤礦違法違規生産、掘進,應承擔事故責任。

  被告人張四興(私莊煤礦礦長)、戚谷明(私莊煤礦安全副礦長)、孫石奎(私莊煤礦技術副礦長)、嚴繞良(私莊煤礦機電副礦長)作為私莊煤礦的主要領導、企業生産的決策管理人員,對防突設計不認真組織實施,對防突責任不嚴格安排落實,導致井下通風系統、六大安全系統不健全,埋下事故隱患,違法違規組織生産,聘請不具備資質的人員進行井下掘進,採取不符合安全規程的方式作業,引發事故,應承擔事故責任。

  被告人唐鵬超作為受法定代表人委託,管理煤礦的企業負責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履職嚴重不到位,致使煤礦防突建設不達標,明知存在安全隱患,而對違法違規生産、掘進不聞不問、放任自流,應承擔事故責任。

  被告人岳紅林(私莊煤礦生産班班長)作為私莊煤礦班組長,明知存在事故隱患,違反排班規定,在掘進作業同時插班進行生産作業,直接導致事故死亡擴大,應承擔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永輝、張四興、戚谷明、孫石奎、嚴繞良、唐鵬超、唐鵬超的行為均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應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責任,對7被告人均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梁永輝的辯護人認為其構成了重大勞動事故罪,但從法律責任的劃分和排序而言,其排在礦長、副礦長和實際控制之後人的後面。梁永輝積極組織和配合救援並積極賠償2740萬元,且在庭審中當庭認罪,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四興的辯護人認為其具有多個從輕減輕情節,張四興僅是個打工礦長,且具有自首情節,從事故發生到歸案一直積極參與救援,應當判處緩刑。

  被告人戚谷明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也應認定為自首。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是私莊煤礦早就埋下隱患,其責任人應當為投資人、管理人等。戚谷明只是個一般工作人員,對社會危害不大,建議法庭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孫石奎的辯護人認為,孫石奎是本案的技術副礦長,同時八點後是帶班小組長,其沒有主管權、決策權,無組織防突設施能力。其具有自首情節,並積極參與救援,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嚴繞良的辯護人認為,其作為機電副礦長,不具有直接事故責任,事故發生時不在現場,對安全生産情況不知情。係初犯,主觀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被告人從寬、從輕處罰。

  被告人唐鵬超認為,其主要是來學習的,不是負責煤礦的全面管理等。

  被告人岳紅林認為自己只屬於一個班長,沒有什麼決定權,只能聽從領導的安排。

  法庭歸納雙方爭議焦點為:7被告人各自在該起事故中的作用和責任大小、其中5名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對被告人是否能減輕或從輕處罰以及是否能適用緩刑。

  法院將根據查明的事實,經合議庭評議後擇日作出宣判。

熱詞:

  • 雲南師宗
  • 煤礦事故
  • 開審
  •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