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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酒駕撞死人後逃逸並毀滅證據獲刑6年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5日 04: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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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培宏受審的情景。 本報資料圖片

  溧水高考生遭遇車禍

  8月3日,本報登了溧水高考生遭遇車禍的報道。記者昨從南京溧水法院了解到,該院已于昨天上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甘培宏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2年6月24日晚20:20左右,溧水縣國稅局幹部甘培宏和朋友吃飯喝酒後,開著自己的灰色捷達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溧水縣經濟開發區“榮寶箱包廠”路段時,因疏于觀察,將右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路斌撞倒,致被害人路斌顱腦嚴重損傷,後經溧水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12年6月30日死亡。事故發生後,甘培宏沒有停車報警,也沒有救人,而是開著車逃離現場。

  6月24日是高考查分首日,受害人路斌已于當天得知自己的分數超過了一本分數線,即將被高校錄取,然而,這個本應大喜的日子,最終卻變成了令路斌的家人終身悲傷的日子。這個案件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溧水警方經過連續5天的偵查,發現了甘培宏的犯罪線索,並於6月29日通知其到溧水縣公安局接受調查。到案後,甘培宏一開始並不願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直到警方出具了確鑿的證據,他才老實交代。案發後,甘培宏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29169元,並已實際支付到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甘培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並在肇事後逃逸,此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甘培宏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在法庭上,甘培宏及其辯護人提出,認定酒後駕駛的依據不足,但檢方出示了多份證人證言,證實甘培宏當晚喝了酒。這些證人之間素不相識,沒有串供的可能。因此,法院沒有採納甘培宏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辯護人還提出,甘培宏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但法院查明,甘培宏肇事逃逸後,為干擾偵查,換掉事故中被撞壞的捷達車擋風玻璃,歸案後拒絕交代犯罪事實,並始終否認酒後駕駛的事實,故對此意見不予採納。對於辯護人提出的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鋻於被告人甘培宏飲酒後駕駛車輛,在交通肇事逃逸後為干擾偵查毀滅證據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故對甘培宏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按照刑法規定,甘培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應在3-7年間量刑,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甘培宏有期徒刑六年。

  通訊員 溧法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熱詞:

  • 司機
  • 酒駕
  • 撞死人
  • 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