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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稱仲介組織參與洗錢成腐敗灰色通道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3日 10: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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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仲介腐敗逐漸進入了人們的視野。這一全新的腐敗形式較為隱蔽,幾年前尚處於學界的研究範疇,但現在,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件越來越多。

  自2009年以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檢察機關不斷加大對涉及仲介組織的貪污賄賂犯罪的查辦力度,查辦此類案件4件4人。其中,大案1件1人,全部立案、起訴、作出有罪判決。在這些案件中,兩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期執行;1人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辦案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桂林市查處的涉案仲介組織的性質和類型為代理性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涉案領域為工程建設領域和其他領域。

  仲介組織犯罪隱蔽性強

  所謂仲介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受政府的委託成立,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發揮服務、溝通、鑒定、公證等功能,實施社會性、技術性、執行性、服務性行為的機構或社會組織。

  這種仲介組織,不僅僅是指市場仲介機構,還包括所有介於政府、企業、個人之間,並起著為社會管理提供服務、溝通、監督作用的社會組織。

  對於仲介腐敗的特點,辦案檢察官説,首先是社會危害性大。

  以桂林秀峰檢察院反貪局2009年查辦的黃某受賄案為例,黃某係桂林市房地産交易所(國有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從事二手房交易的初審工作。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二手房買賣過戶交易的當事人逃避交納地稅款,違規完成過戶手續,收受當事人賄賂,涉嫌受賄犯罪。黃某共收受賄賂52000元。

  其次是隱蔽性強。仲介組織容易成為交易雙方共同尋租的對象,仲介業務的專業性,仲介人員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加之此類犯罪表面上沒有暴力行為和危險狀態,不具有直觀性等特點,使得仲介組織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以桂林檢察機關辦理的梁某受賄案為例,梁某係桂林市房地産交易所(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負責從事二手房交易的初審工作。在工作中幫助二手房買賣過戶交易的當事人逃避交納地稅款,違規完成過戶手續,收受當事人賄賂。

  “仲介腐敗還有一大特點就是發現難、查處難,特別是偵破難的問題比較突出。”辦案檢察官説。

  價值觀扭曲是犯罪首因

  辦案檢察官還向記者分析了仲介組織涉及腐敗犯罪的原因。

  “首先,一大原因就是相關仲介機構對員工的廉政教育、普法教育不夠,部分人員法治觀念淡漠,廉潔自律意識不強。”辦案檢察官説。

  被桂林檢察機關查處的桂林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代理部原主任周某,在代理業務中與投標人勾結搞圍標,向評標評委行賄,2010年被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周某貪腐的原因之一就是單位長期不開展相關法制教育和廉潔自律教育,價值觀扭曲,法制意識淡薄。

  辦案檢察官還認為,招投標代理業務活動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不健全、不到位,對招投標代理活動缺乏有效監督,導致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發生。“有相當一部分政府招標站的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監管不力,是導致招投標系統職務犯罪的重要原因”。

  此外,有關領導對仲介組織系統內職務犯罪問題多發、易發環節不夠重視,也是該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産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不少仲介組織存在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給此類犯罪的發生埋下了隱患。”辦案檢察官説,對於仲介組織的腐敗現象和腐敗行為,現有的查處力度還不夠強。

  據檢察官介紹,目前我國行政機關與仲介機構沒有徹底脫鉤,很多仲介機構存在“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現象。官辦仲介代替政府機關收取不能收的費用,甚至直接參與行賄、洗錢,成了腐敗的灰色通道。

  對於較為新型的仲介腐敗現象,辦案檢察官建議,在司法實踐中,要把職務犯罪預防的範圍和觸角擴大延伸到相關仲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在查辦周某案過程中我們就發現,周某所在單位員工普遍覺得周某這種行為不是行賄犯罪,只是行業潛規則。這反映了該行業部分員工法制意識淡薄。因此,我們不能就案辦案,要及時向發案單位及其他易發案行業部門提出相應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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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仲介組織腐敗犯罪,需要積極協助有關仲介組織建立健全可能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機制,促進行業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實。同時,要加強教育、管理、監督、懲處,教育、管理、監督是積極預防和扼制仲介組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重要措施,而懲處則是特別重要的特殊預防措施。

  □非常案件

  法制日報記者杜曉

  法制日報通訊員蔡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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