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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男子ATM機撿卡取款萬元 獲刑3年罰款2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06: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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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市民ATM機上取款。

  在銀行自動櫃員機上看見他人遺忘的、且輸入數額便可進行取款的信用卡,你會怎麼辦?廣西荔浦籍男子黃某就遇到了這種情況,並分5次取走了卡上1萬元。日前,荔浦縣法院以黃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的刑罰。

  2012年1月20日下午3時許,黃某來到荔浦縣農村合作銀行新坪支行自動櫃員機前準備取款時,發現該自動櫃員機屏幕上正顯示取款界面。見周圍無人,黃某便試著向自動櫃員機輸入“2000”並進行操作,自動櫃員機隨即“吐出”2000千元現金。之後,黃某又進行了4次同樣的操作,成功從該自動櫃員機上取得1萬元。正當黃某實施第5次取款操作時,失主陳某返回該自動櫃員機尋取銀行卡,並詢問黃某是否見到其遺失的銀行卡。黃某否認,並稱正在取款的卡係自己所有。由於該卡內餘額不足2000千元,黃某的第6次取款操作未能完成。隨後,黃某以自動櫃員機出錯要進營業廳找銀行工作人員為由趁機逃走。

  隨後失主在他人的幫助下將自動櫃員機裏的卡取出,方才發現該卡正是自己遺忘在取款機上的卡。因取款人已離開現場,失主遂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通過銀行自動櫃員機的監控設備,取得了黃某多次提取信用卡失主卡內錢款的證據,2012年5月16日,公安機關將涉嫌犯罪的黃某抓獲,而後檢察機關以黃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移送荔浦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

  庭審中,被告人黃某多次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識不足,當時總以為在取款機上拾得他人的信用卡並取錢的行為,如同別人不慎遺失在路邊地上的的錢財一樣,是種運氣而非犯罪,一時貪念之下取出錢款據為己有,犯下了錯誤,懇請法院念及其為初犯,且主動退賠他人損失,予以從寬處罰。

  荔浦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銀行自動櫃員機這一特定場所,並在明知他人遺失信用卡且已輸入密碼的情形下,未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他人賬戶內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鋻於被告人黃某當庭認罪,並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故法院酌情作出如上判決。

  荔浦縣法官提示:在自動櫃員機上拾得他人遺忘的銀行卡取錢和在路邊撿到他人所掉錢財不歸還,這兩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在普通公共場所撿到財物不歸還失主屬於民事上的“不當得利”,不構成刑事犯罪。因銀行自動櫃員機屬法律預設的特定場所,即使失主將銀行信用卡遺忘在自動櫃員機內並可以操作取款,仍屬銀行的控制範圍內。法律作此種規定,是考慮到銀行信用卡係特定物品,不僅要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産權,亦要維護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故此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高檢發釋字【2008】1號司法解釋對對拾得他人信用卡而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作了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記者謝振華、通訊員張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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