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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殺人魔王”許德勇被判死刑 曾5次搶劫殺8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3: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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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德勇在庭上接受審判

  浙江在線杭州7月17日訊(記者施宇翔通訊員祝璐)20年來實施5次搶劫致8人死亡,諸暨“殺人魔王”許德勇今天上午得到了應有的審判。記者從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許德勇被紹興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出生於1951年的許德勇是諸暨馬劍鎮人,小學文化。早在1979年12月29日,就因盜竊入獄,1990年刑滿釋放,1993年4月30日又因盜竊入獄,2000年6月22日刑滿釋放。

  據悉,許德勇從1991年起單獨或夥同他人至少參與5起惡性搶劫案,殺害8人。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許德勇單獨或夥同被告人許攻衛、馬振宏等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部分係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許德勇係入戶、多次、持槍搶劫,致8人死亡;被告人許攻衛係入戶搶劫,致3人死亡;被告人馬振宏係入戶搶劫,致2人死亡。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許德勇歸案後如實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但其所供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係同種罪行,依法不構成自首。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德勇構成自首的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馬振宏提出其在搶劫過程中曾阻止被告人許德勇殺害小孩,但其辯解已被目擊證人駱某的證言所否定,不能成立。

  綜觀本案犯罪事實,被告人許德勇多次實施搶劫,且具有入戶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致8人死亡的嚴重情節;被告人許攻衛入戶搶劫致3人死亡;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且均係犯罪服刑後不思悔改仍繼續實施暴力犯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依法均應予嚴懲;被告人許德勇、許攻衛歸案後雖坦白罪行,但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許德勇、許攻衛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馬振宏論罪亦當判處死刑,鋻於其歸案後能如實坦白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判決被告人許德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許攻衛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馬振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諸暨陶朱街道血案被害人家屬因本案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三十二萬四千元,由被告人許德勇、許攻衛各承擔十六萬二千元,並由二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限判決生效後立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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