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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後將其偷偷掩埋 法院排除故意殺人(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4: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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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挖掘受害人屍體現場。 圖片由法院提供

  去年12月20日,太倉市沙溪鎮發生一起性質惡劣的交通事故,一家化肥廠的司機吳天國駕駛一輛低速自卸貨車運貨途中,將一名男子楊某撞倒,吳天國擔心賠償問題,為掩蓋違法事實,竟然將楊某抱上貨車,帶回單位附近掩埋。該案在審理刑事犯罪階段,被告吳天國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後因法醫鑒定楊某致死原因係車禍,吳天國的故意殺人罪得以排除。太倉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吳天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實習生 劉迪迪 揚子晚報記者 彭昊

  案件回放

  害怕賠償,肇事司機偷偷埋屍

  2011年12月20日傍晚時分,家住太倉沙溪鎮半涇村的老楊出門前往附近的單位,這一去便沒了蹤影。12月21日上午8點19分,楊女士來到太倉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報案,求助尋找“失蹤”的父親。楊女士説,她的父親今年才56周歲,身體一貫不錯,耳不聾,眼不花,生活規律。一夜之間失蹤讓人非常著急。為儘快找到老楊的下落,民警迅速趕赴楊女士所居住的沙溪鎮半涇村一探究竟。民警説,走訪後得知老楊大約是在20日的傍晚5點半到6點這段時間從家中離開,於是隨即讓楊女士幫著聯絡所有老楊可能去的地點,結果一無所獲。

  正當民警展開調查時,一位名叫徐永強的人來到老楊家,他是太倉沙溪鎮半涇村一家金屬製品廠的看門人。其所在的這家金屬製品廠距離老楊的家不遠,平日裏,低頭不見抬頭見。詳談之下,“老徐”提供了一個重要線索:12月20日傍晚,輪到徐永強上夜班,傍晚6點是他準時打卡的時間。怕遲到的他一路小跑到廠門口,突然聽到背後傳來“嘭”的一聲,嚇了他一跳。“我望過去,是一輛卡車模樣的車子撞倒了一個人。那個司機很快下了車,抱起那個人。”

  隨後,民警讓徐永強帶路,來到當時的事故地點。徐永強説,要是在平時,他肯定要跑過去看看的。但是當時急著到廠裏打卡,就沒前去。他想等一下從廠裏出來再看情況,可等再出來的時候,那個撞人的車子和被撞的人都不見了……

  “被撞的人很有可能就是楊女士的父親。”警方立即組成專案組,會同太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展開了案件的先期偵破工作。在全體辦案人員的努力下,案件漸漸清晰起來:在徐永強所描述的時間段裏,共有三輛汽車進入排查範圍。三輛車前後通過的誤差時間不超過2分45秒。而最符合徐永強描述的車輛只有一輛牌照為“遼BX53X”的藍色農用卡車。隨著嫌疑車輛的確定,12月27日晚,民警在太倉沙溪鎮岳王管理區某有機複合肥料廠,找到了“遼BX53X”的藍色農用卡車司機吳天國,並將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據警方介紹,吳天國來自鹽城,今年34歲,性格有些內向。在警方掌握的大量證據面前,吳天國的防線很快不攻自破。據其稱,事發後幾天,他始終吃不下睡不好,半夜裏一直做噩夢,精神狀態非常差。吳天國交代説,他在太倉打工3年,車子是他花4萬元買的二手車。出事當天,車子開得有點快,發現前面有個人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據其稱,將老人撞倒後,他下車看老人一動不動,喊了幾聲也沒有應答,認為老人已死亡。為了掩蓋罪行,他將老人抱到副駕駛座上,將車開回廠裏卸完貨,待吃過晚飯後,他又出去將老人掩埋在廠邊高壓鐵塔下。

  吳天國還告訴警方,自己是一名退伍軍人,近況也很艱難,因為擔心撞人後面臨的鉅額賠償,才想到了埋屍。12月28日淩晨,太倉警方在吳天國的指認下,在一座高壓鐵塔下找到了56歲死者老楊的屍體。

  案件4問

  撞人後埋屍 是否涉及

  涉嫌故意殺人 NO

  交通肇事罪 YES

  涉嫌毀滅證據 NO

  侮辱屍體罪 NO

  針對此案,太倉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天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但是,這起性質惡劣、情節特殊的交通肇事案的背後,還是給人以不少疑問:當時吳天國撞人後楊老伯是否已經當場死亡?案件定性為交通肇事,但是否為“活埋”而涉嫌故意殺人?同時,吳天國肇事後舉動應當也涉嫌了逃逸罪,判決時有沒有考慮進去?此外,吳天國隨意掩埋受害人屍體,是否還觸犯侮辱屍體罪?針對這些疑問,該案的承辦法官接受記者採訪,並一一予以釋疑。

  1 是否“活埋”而涉嫌故意殺人?

  屍檢報告認定“交通事故死亡”,排除故意殺人

  案發後,死者家屬曾懷疑死者是被嫌疑人吳天國活埋,而在法醫鑒定出來之前,警方也難以斷定真相是否如吳天國初步供述的那樣楊某當場被撞死。受害人楊某死亡原因的鑒定結果直接影響本案犯罪行為的定性。因此,在審理刑事犯罪階段,被告吳天國同時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的指控。

  後來,由公安機關出具的屍檢報告鑒定結論為“因交通事故導致胸腹腔多器官破裂死亡”,排除了故意殺人的可能性。太倉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吳天國因交通事故過失行為將路人撞倒後,沒有積極搶救,也未報警,而進行毀滅犯罪證據,掩蓋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十分惡劣。依法認定吳天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2 是否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罪”?

  法官:構成肇事逃逸,量刑上已經從重判處

  被告吳天國交通肇事後,沒有及時主動報警,而是擅自將受害人抱到車上,駕離現場並實施掩埋,在警方連續多日的走訪偵查,將其捉拿歸案後才交代出實情,這種行為也應當構成了逃逸罪,在案件審理時是否已經考慮並予以量刑。

  據介紹,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此,承辦法官蔣耀華介紹説,被告吳天國的行為的確構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因此在量刑上已經做了考慮,交通肇事罪普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吳天國的行為性質惡劣,因此加重判處了四年十個月的刑期,沒有再單獨列出逃逸罪的判罰。

  3 掩埋屍體是否涉嫌毀滅證據?

  法官:犯罪人毀滅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不另行定罪

  承辦法官蔣耀華向記者解釋説,該案屬於性質十分惡劣的交通肇事犯罪,被告吳天國在過失犯罪後,又涉嫌故意殺人罪。如果本案中受害人楊某的死亡原因不是交通事故當場死亡,而是因隱匿受害人導致耽誤救治造成死亡,就要構成故意殺人罪,這屬於重大刑事犯罪行為。“主觀惡性較小的交通肇事犯罪和犯罪性質惡劣的故意殺人犯罪的兩個走嚮往往懸於事發後一念之間。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有助於教育廣大駕駛員、預防重大刑事案件發生。”

  蔣法官還釋疑説, 被告吳天國是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所以他掩埋屍體、毀滅犯罪證據的行為雖然情節惡劣,不過罪名上已被交通肇事罪吸納,不另構成單獨犯罪。也就是説,在刑法上,犯罪人毀滅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不另行定罪。

  不過,如果埋屍過程中有他人幫助其搬運或者掩埋,那麼幫助者將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面臨刑罰。

  4 埋屍行為是否觸犯侮辱屍體罪?

  法官:主觀和客觀上都沒有嚴重毀損屍體的行為,不構成此罪

  除了交通肇事,被告吳天國的埋屍行為是否觸犯侮辱屍體罪等其他罪名?

  “侮辱屍體罪要求犯罪人主觀上有侮辱屍體的故意,客觀上有暴露、猥褻、毀損屍體的行為,而吳天國的主觀動機只是掩蓋罪行,客觀上也沒有嚴重毀損屍體的行為,因此也不構成此罪。”蔣法官解釋説。不過,吳天國也因此被認定為“犯罪性質惡劣”,量刑上就一定會有所體現,四年十個月的刑期同樣也是考慮到這個因素而加重刑判的。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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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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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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