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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刑警隊長濫用職權並挪用公款 獲刑五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8: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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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練情情 通訊員岳岩)繼原廣州海運公安局副局長姚衛東近日因濫用職權罪獲刑後(詳見本報2012年6月26日A18報道),同案人原廣州海運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黎兆雄也于近日獲刑5年半。黎兆雄除與姚衛東等因違法辦理多宗涉稅案件被判濫用職權罪外,還添了一個挪用公款罪的罪名。

  罰沒錢款設作“小金庫”

  黎兆雄1956年出生於廣東省高要市,于1999年至2003年4月,擔任廣州海運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受編制所限,該局一直未設支隊長),負責該局刑警支隊的全面工作。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後,黎兆雄上訴,前年年底,廣州中院又將此案發回越秀法院重審。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為謀取小集體私利,被告人黎兆雄夥同該局副局長姚衛東、該刑警支隊政委方代富(均另案處理)等人,以協助稅務部門辦理涉稅案件為名,超越該局刑警支隊職權管轄範圍,組織、指派民警違法介入廣州市稅務部門移送的30余宗涉稅刑事案件。

  在被告人黎兆雄的直接指揮下,廣州海運公安局刑警支隊在查辦該局所立的涉稅刑事案件中,違法使用偵查措施,對廣州市達力高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某某、廣州伊億莉化粧品廠負責人陳某某、廣州市荻妮詩化粧品有限公司負責人朱某某等15名涉稅案件當事人採用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變相羈押于該局強制戒毒所的臨時監居點等手段,以“沒收非法所得”為名脅迫涉稅案件當事人繳納人民幣8815223.17元。在涉稅案件當事人繳納“非法所得”之後,被告人黎兆雄等人便為其辦理取保候審,而對涉稅案件則擱置不查。

  廣州海運公安局將涉稅案件當事人繳納的款項予以扣押後,並非交給稅務機關入庫,而是作為該局私設“小金庫”的重要來源,用於發放獎金、補貼等。被告人黎兆雄等人違法辦理地方涉稅案件、濫用職權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損害了司法機關公正執法的形象,致使國家和人民直接經濟損失30258605.58元。其中,僅林永平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就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16540000元。

  除此之外,檢察機關還指控,被告人黎兆雄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8月間,利用接管廣州海運公安局刑警支隊內勤石宏光移交的辦案經費人民幣401089元的職務便利,擅自將其保管的該筆款項全部陸續挪為私用,用於其個人買賣股票、申購基金、日常開支等。

  辯稱只是執行領導命令

  黎兆雄對公訴機關指控濫用職權辦理稅案的事實沒有異議,但他辯解自己只是執行單位領導的命令,對於尚未追繳的稅款不應認定為造成損失,且沒收當事人的款項已全部上繳財政,故其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對於挪用公款的指控,他辯解雖確有使用過保管的公款,但由於自己將公款私存,無法分清公款使用的情況,後來自己已將該筆公款準備好隨時備用,故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越秀區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黎兆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違法辦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黎兆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進行營利活動,且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黎兆雄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

  法院認定,黎兆雄主動如實供述自己濫用職權的事實,其行為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其在偵查機關掌握其挪用公款的主要證據後方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實,且在庭審中否認挪用公款的事實,故其行為不屬自首,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是自首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被告人黎兆雄的具體犯罪行為、危害後果、認罪態度等情節,越秀區法院判處黎兆雄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黎兆雄再次提出上訴,廣州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熱詞:

  • 黎兆雄
  • 濫用職權罪
  • 獲刑
  • 刑警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