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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幼女3月被逼賣淫上百次案終審判決:2人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2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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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29日,唐娟拿著當年尋找女兒的尋人啟事,不禁潸然淚下。伍霞 攝(圖片來源:湖南在線)

  據東方早報報道,在該案卷宗材料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冷水灘區看守所,公然偽造該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羈押期間的“立功材料”,企圖為其逃避法律責任提供虛假證明。這一行為被法庭識破並經早報等多家媒體廣泛報道後,迄今,仍無人被追究刑責。

  在未成年少女頻遭性侵害的背景下,一起5年前發生於湖南省永州市的11歲幼女被逼賣淫案,日前終審判決。7名被告中秦星、周軍輝被判處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被判無期徒刑和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昨日,早報記者獨家獲悉:除上述獲刑的被告外,眾多對幼女樂樂(化名)實施性侵害的“嫖客”未被提起公訴,而涉嫌協助本案主要被告偽造立功材料的當地看守所民警,也未被追究刑責。

  精神賠償要求被駁回

  終審判決前,樂樂的母親唐娟上訴,希望7名被告都被判死刑,並根據樂樂受到的重大身體和精神傷害,提出了184萬元的民事賠償。但法院未予支持。

  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決,維持此前永州市中院的再審判決:樂樂被逼賣淫案的兩名被告因強迫賣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無期徒刑,另有1人獲刑15年。這也是該案歷經兩次重審之後的第四次判決。

  2006年國慶節,不滿11歲的樂樂被朋友周軍輝以看影碟為藉口,騙到一家出租屋強姦。在周軍輝威脅下,樂樂被迫輟學,並被帶入秦星等人經營的休閒屋,被逼賣淫,3個月內接客100余次,並在當年12月的一天裏,慘遭四人輪姦。醫學鑒定顯示,這期間,樂樂染上了性病並出現嚴重的應激性精神障礙。

  兩年後,該案由永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州市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宣判後,原告樂樂及其母唐娟與6名被告均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隨後作出了發回重審的裁定。

  2009年2月,永州市中院作出重審判決,原、被告雙方再次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認定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度發回永州市中院重審。

  2011年3月,永州中院對7名被告人一審宣判,休閒屋老闆娘秦星和周軍輝被判死刑,4人被判無期徒刑,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時7名被告人賠償樂樂20萬元。

  這次判決後,雙方依然提出上訴。今年2月21日,湖南省高院在永州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甘元春和北京律師胡益華,為樂樂無償代理了此案。

  據甘元春律師介紹,終審判決前,樂樂的母親唐娟上訴,希望7名被告都被判死刑,並根據樂樂受到的重大身體和精神傷害,提出了184萬元的民事賠償。但法院未予支持。

  一“嫖客”被拘15日

  得知樂樂被逼賣淫後,唐娟在休閒屋附近撿了十幾天垃圾,並將女兒解救出來。此後兩個多月裏,唐娟多次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竟無人受理。

  5年來,“休閒屋”老闆的殘暴、嫖客的兇狠、警察的冷漠、法院一再的重審,讓發誓為女兒討回公道的唐娟心力交瘁、備受折磨。

  甘元春透露,為了替女兒討回公道,唐娟不斷申訴,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此案偵辦及訴訟過程中,當地司法機關對此案的處理,“令母女二人受到了嚴重的‘二次傷害'”。

  據早報記者了解,得知樂樂被逼賣淫後,唐娟在休閒屋附近撿了十幾天垃圾,並將女兒解救出來。此後兩個多月裏,唐娟多次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竟無人受理。直到唐娟“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後在湖南省公安廳領導直接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徹查該案。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秦星、周軍輝、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被立案偵查。

  在起訴階段,唐娟多次要求將警方掌握的“嫖客”同案起訴,但未獲公訴機關支持,最終除此次被判刑的被告人外,眾多對樂樂實施性侵的人未被提起公訴。

  早報記者在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發現,一名叫蔣其猛的“嫖客”以證人身份出具證言,證明其曾于休閒屋老闆秦星手中花150元將幼女樂樂帶出,並在某酒店開房發生性行為。但這名“嫖客”僅被永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此外,甘元春、唐娟還告訴早報記者,在該案卷宗材料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冷水灘區看守所,公然偽造該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羈押期間的“立功材料”,企圖為其逃避法律責任提供虛假證明。這一行為被法庭識破並經早報等多家媒體廣泛報道後,迄今,仍無人被追究刑責。

  今年2月21日早報記者獲得一份“關於報請對在押人員秦星依法從寬處理的報告”。

  報告稱,2007年6月12日下午5時46分許,冷水灘區看守所民警唐愛國在巡視中聽見秦星所在的14號監室有人大聲呼叫,後了解到在押人員周蘭蘭借上廁所之機,“用一件囚衣一頭挂在放風墻的鋼網上,一頭套住自己的脖子,雙腳離地,正實施自殺。”秦星及另一在押人員立即上前抱住周,成功制止了其自殺行為。

  冷水灘區看守所民警唐愛國以及該看守所另外13名在押人員,還分別於當年6月15日和6月13日為此出具了書面證明。

  在去年3月永州市中院的庭審中,秦星的辯護人也以此為據,請求法庭從寬處理。但永州市中院根據2007年6月12日該看守所的監控錄像,認定“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上吊自殺,且現場不具備上吊條件”。法院在對周蘭蘭調查時,周也明確否認有上吊自殺行為。

  永州中院認為,“秦星為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弄虛作假,欺瞞法庭,有悖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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