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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少女被迫賣淫案何以“步步驚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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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湖南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于本月21日上午9時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2006年10月,時年11歲的永州女孩樂樂(化名)被不法團夥強制賣淫並遭受輪姦案正式進入法律程序,至今已經近6年,歷經三次審判,兩次發回重審,該案的特殊性和時間跨度堪稱罕見。

  更罕見的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整個刑事司法流程中所遭遇到普遍的維權之艱。在多個關鍵環節,流程的向前推進,並不是(或主要不是)源於執法部門的積極主動履責,而是被一些極為慘烈、甚至驚心動魄的法外維權手段“倒逼”所致。

  此案雖然曲折,但案情並不複雜。一位11歲的少女失蹤了,母親隨後報案。在正常情況下,警方的介入應主導案件的調查。然而我們並未看到這一幕。6年前,11歲的樂樂慘遭強姦,並被強迫賣淫。當母親唐娟得知女兒狀況時如晴天霹靂。我不清楚當時唐娟有無求助於警方。報道披露的解救行動卻完全是另一番場景:唐娟在女兒被困的休閒中心附近撿了十幾天垃圾後,才透過大門看到了樂樂。她不得不請兩名親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兒。

  艱難的解救還只是第一步,被害方馬上又陷入了立案難的泥潭。報道稱,唐娟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兩個月後總算立案了。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立案的標準很簡單,一是要有犯罪事實發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此簡單的立案,居然也要以死相逼。我只能説,在當地正當維權已基本失效。

  立案難之後又到了審理難、問責難。據《東方早報》記者的調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冷水灘區看守所民警涉嫌在此案中偽造該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羈押期間的“立功材料”。永州市中院根據2007年6月12日該看守所的監控錄像,認定“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上吊自殺,且現場不具備上吊條件”。法院在對周蘭蘭調查時,周也明確否認有上吊自殺行為。故永州中院認為,“秦星為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弄虛作假,欺瞞法庭,有悖于法律。”

  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也完全具備了立案條件,我們在公共媒體上仍未看到對涉案民警立案調查的消息。幾家媒體均確認,假立功被法院識破後,“至今無人被問責”。

  在這一案情簡單但卻被人為複雜化了的影響性訴訟中,我們看到了當地公權力內部的嚴重病變。沒有官方的聲音來解釋此案中的種種亂象,這為媒體的猜測提供了空間。有記者經調查後,為7名被告的複雜關係網進行初步的勾畫,其中不乏當地政法界要人。在無人證實也無人證偽的模糊狀態下,此案跌跌撞撞進入了重審。輿論的關注雖有助於確保審判遵循程序正義。但主宰了這種種亂象的無形之手若未被揪出,即使有了公正的判罰,又如何保證在刑罰執行中不再出亂象?屆時還要再讓被害方來個“以命相逼”嗎?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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