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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站副站長私自轉移患者 收受醫院160萬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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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的急救站(急診科)在受120指揮中心指派前往接救病人後,竟不顧病人意願,私自將病人轉送給自己在其他地市的“關係醫院”,相關負責人從中撈取鉅額回扣160余萬元。

  不久前,河南省禹州市某醫院急救站副站長宋君,因私自將病人“轉院”並從中獲利,被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一審判決作出後,宋君提出上訴。《法制日報》記者近日獲悉,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副站長自稱“承包”急救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以來,宋君利用擔任禹州市某醫院急救站副站長、負責轉送病人的職務便利,接受鄭州某手外科醫院院長王某的請托,向該醫院轉送病人,收受該醫院所送的好處費616652元。2009年下半年以來,宋君利用擔任禹州市某醫院急救站副站長、負責轉送病人的職務便利,接受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院長李某的請托,違規向該醫院轉送病人,收受該醫院所送的好處費提成1023100元。

  一個急救站的副站長為何能隨意轉送病人?醫院的急救站是如何工作的?

  根據禹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相關證詞,該中心調度員接到呼救電話後,詢問病人所在地點、病情及聯絡方式,然後徵求報警人意見,問明想到哪家醫院就醫。有明確就醫醫院的,調度員即打電話通知該醫院的急救站;如果報警人沒有明確的就醫醫院,則由調度員根據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則確定給哪個急救站打電話;急救站接到電話出車、接到病人、到醫院就診以及轉診,都要給120調度員彙報情況,調度員做好詳細登記。

  關於轉診,河南省衛生廳豫衛醫(2006)37號文規定,實行院前急救接診首診負責制,因本院技術條件須轉往他院救治或病人主動要求轉院治療,接診醫療機構應立即向120急救指揮中心報告,並負責做好病人的轉診和交接工作;根據這個文件,禹州市衛生局又出臺了禹衛字(2010)154號文件關於進一步規範院前急救工作的通知,對各項要求做了進一步的細化。

  而禹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證實,禹州市某醫院急救站並沒有彙報過向外地市轉診的情況。

  相關證人向法院證實,禹州市某醫院急救站前身為1989年成立的急診科,2005年年底,急診科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開始由宋君主持,但沒有公佈職務;2006年年初急診科更名為急救站,2006年4月醫院任命宋君為急救站副站長,主持急救站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至今。

  據了解,宋君供職的禹州市某醫院對急救站的管理(包括更名前的急診科)在財務上口頭約定,急救站每接回一位病人,住院費用花費在150元以上,醫院給急救站結算110元費用。另外,急救站收取的還有院前急救費用,按省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收取;急救站收取後必須上交收費室,收費室上交財務科,財務科再將院前急救費用的90%返還給急救站;急救站只有這兩項收入,不允許有其他收費項目;該兩項收入財務科每月撥給宋君,由宋君造表入財務科報銷。

  相關證據顯示,醫院和急救站簽有《綜合管理協議書》,規定因人力或不可抗拒因素,該院不能救治的患者,急救站只可轉往市醫院、省級公辦醫院,不允許轉往本市其他醫院及外地民營醫院;不允許急救站以及有關的個人收取民營醫院所送的轉診好處費;急救站是醫院的一個科室,不存在承包關係。

  而庭審中,宋君堅持認為,醫院實際上就是把急救站承包給了其個人。收受的錢款用於購買車輛和配套醫療設備、支付他人信息費、有關的關係人吃喝招待及個人的日常開支。但他自己也坦陳,曾考慮到收來的錢不是正當收入,還用其他人的身份證開一個賬戶用於收錢。

  急救站成關係醫院“託兒”

  多名急救站工作人員向法院證實,2006年4月宋君任急救站副站長,主持工作至案發。在工作中如果遇到肢體外傷該院治不了的病人,宋君都交待轉到鄭州,具體往哪個醫院轉,都是臨時由隨車醫生請示宋君,宋君説往哪個醫院轉,醫生就給病人及家屬做工作,往宋君指定的醫院轉。一般都是轉到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和鄭州某手外科醫院,都是宋君聯絡好後,對方醫院在高速路口接車。

  鄭州某手外科醫院院長王某則證實,自2007年年底以來,為請宋君幫忙用急救站的救護車給其創辦的鄭州某手外科醫院轉送禹州某醫院治不了的創傷手外科病人,擴大其醫院的病源,加強同行業的競爭,其按事先約定,給宋君支付一定比例的好處費作為報酬,截至2011年5月初共計80萬元左右,最後一次於2011年5月初,給宋君送現金6523元。

  王某稱,宋君所轉送的病號自己都制有表格,一部分是由王某本人直接或安排醫院的工作人員在建行鄭州經濟開發區支行存入宋君提供的建行賬戶,其他都是王某把現金直接送到宋君的辦公室。

  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院長李某也證實,該醫院是其個人獨資于2006年4月創辦的民營醫院;為擴大醫院的病源、加強同行業的競爭,2009年下半年以來,其找到宋君協商,通過支付一定比例的好處費的方式,讓宋君幫忙用急救站的救護車給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送禹州醫院治不了的創傷手外科病人。從2009年至2011年4月底,李某以現金和銀行匯款方式給宋君送好處費共計1023100元;從2009年9月開始,禹州市某醫院急救站給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轉送病人209人(均有登記)。

  不顧病人意願“照顧”關係

  正是在這樣兩個鐵桿的“暗箱”關係下,幾年內宋君樂此不疲地為兩家醫院轉送病人,甚至不惜違背病人及其家屬意願:

  據一名賈姓病人證實,2010年的一天,其因手腕受傷打了120,來了一輛急救車。車上有一名司機、一名男醫生、一名女醫生,把其拉到了禹州市某醫院。一名醫生看了看説治不了,建議轉院。急救車上的男醫生推薦一家鄭州的醫院,那輛急救車直接把他送到了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

  病人周某證實,2009年10月初的一天傍晚,其駕駛手扶拖拉機在自家責任田裏耙地,因操作不當車翻了,車上帶的圓盤耙把其左大腿割斷。當時打了120,來了一輛急救車,急救車上醫生對其簡單處理後,就把其往縣城的方向拉。但到了萇莊路口,在沒有與其家屬商量的情況下,直接上了高速公路,向鄭州方向駛去。家屬詢問往哪拉,車上的人説禹州治不了,得去鄭州。急救車將其拉到鄭州後,被另一輛急救車接往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周某在證人證言中提到,“聽同在那裏住院的禹州病友提起過,説拉他到鄭州的急救車是鄭州醫院的託兒”。

  李某的經歷則更加明顯地證明,宋君為照顧關係醫院而不惜違背病人意願。他稱,2011年11月的一天淩晨,妻子張某因軋麵條將左手拇指軋斷,打120電話後,一輛急救車將妻子送往鄭州,車上的醫生説禹州治不了。李某於是要求到鄭州鄭大一附院治療,因為有其親戚在那兒上班。車上的醫生給他們的領導打了電話之後,説鄭大一附院不專業,建議到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這種專業醫院治療。李某表示不同意,説想到解放軍153醫院。而車上的醫生堅持説哪個醫院都沒有那家醫院專業、先進。到鄭州高速路口出站後,天還沒亮,已經有一輛鄭州醫院的急救車在那等著,車上的醫生説這個醫院就是最好的醫院,這輛車把其拉到了鄭州中原某手外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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