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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務員醉駕被查後照常上班 法院:情節輕微免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1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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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近日,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統戰部副主任莫王松被爆醉駕。據悉,莫王松因酒駕被查,酒精測試達到176.3m g/100m l.超出醉駕標準2倍多。但當日並未受到控制,經取保候審後一直正常上班,雖然檢察院當時提訴是要求判2個月刑期,但龍崗區法院卻判定莫王松情節顯著輕微,免除刑責,此判決一齣引起一片譁然。

  公務員醉駕被查 免刑正常上班

  50歲出頭的海南人莫王松,身份是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統戰部副主任,正科級。單位為其配備一輛車牌號為粵BSG866的公車,在醉駕被查爆出之前,他每日正常上下班,平靜如初。

  直到5月28日,坪地街道紀委向全體公職人員印發一份整風通知之後,莫王松醉駕被查的事情才露出水面。在深圳龍崗交警2011年11月30日晚一次查醉駕的“獵虎行動”中,莫王松因酒駕被查,酒精測試達到176.3m g/100m l.超出醉駕標準2倍多。但莫王松當日並未受到控制,經取保候審後一直正常上班,雖然檢察院當時提訴是要求判2個月刑期,但龍崗區法院卻判定莫王松情節顯著輕微,免除刑責。

  酒精含量嚴重超標

  莫王松在使用呼吸測試設備後被檢查出酒精含量嚴重超標。隨後其被送往醫院再度抽血檢驗,兩次檢測結果接近。南都記者獲悉當時準確的酒精測試記錄,事發2011年11月30日晚9時19分,駕駛粵B SG 866車主莫王松,呼吸酒精檢測結果為151mg/100ml,經過深圳市物證檢驗鑒定中心抽血檢驗的結果則是176.3mg/100ml.

  在警方公開的醉駕衡量標準中明確規定,酒精檢測達到80m g/100m l以上即為醉駕,而莫王松的檢測結果大大超出了這一標準。記者發現從中海聖廷苑酒店出門,駕車到紫薇花園附近交警查車地段,距離都在2公里以上,並不是莫自稱的100米左右。

  法院、公務員“躲貓貓”

  在獲悉莫的詳細住址後,記者登門造訪,此時莫王松剛剛回到家中,大門還敞開著。看到記者到訪,莫王松先是驚訝,但隨後他溫和地邀請記者進入家中談話。在一張精雕的全木質茶桌旁,莫王松對醉駕一事並不忌諱,侃侃而談。他稱,自己中午時分就已經得到記者要來採訪的消息,“法院那邊有人説你們來了。”

  對於法院判決免刑莫王松這樣回應,應該叫“犯罪未遂”,判決無罪,我這個情況是剛剛開車上路才100米(注:法院實際判定約一公里),就在路口這樣拐彎,就這樣被查到了,他們躲在一輛車後面,也不開警燈。這個你説是不是釣魚執法?且龍崗區檢察院當時提訴是要求判2個月刑期,但法院判決就是這樣,剛剛上路那麼一點點(距離),應該有從輕處罰的考慮吧。

  聲音:

  公務員連醉駕也有優惠?

  龍崗區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否過輕另當別論,但判決已經認定了莫某醉駕這樣一個事實,只是因情節輕微,免於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莫某自己所稱的“犯罪未遂”。按照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負責人去年就《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解讀,以及公務員管理的相關規定,被追究刑責的醉駕公務員會被開除公職。那麼,像莫某這樣醉駕事實成立、免予刑責追究的公務員,也理應給予辭退、開除之外最重的黨紀政紀處分。

  然而,我們目前所看到的是,從莫某被查醉駕起,一直到判決下達,坪地街道辦並未免去其現職、收回公車,沒有其他任何動作,這難道不是對公車醉駕行為的一種變相縱容嗎?  

  疑問

  醉駕公務員為何免刑責

  “醉駕入刑”自從去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在減少酒駕、醉駕方面,確實起到了顯著效果。譬如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透露,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全市共查獲酒後駕車違法行為4750宗,其中醉酒駕車877宗,同比分別下降56.31%和70.13%。之所以能夠收到如此強烈的社會效果,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一旦醉駕就要入刑”,意味著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眾所週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恰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在莫王松醉駕一案中,司法公正卻蕩然無存。對此,強烈希望有關機構能夠早日介入這一案件,給予莫王松恰當的刑責;與此同時,更要對瀆職的司法人員進行嚴厲問責,讓他們付出必要代價。  

  相關規定

  公務員醉駕入刑可被開除公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中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2009年開始,為了遏制酒後駕車交通違法行為多發態勢,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廣東公安交管部門就曾出臺規定,要求“公務員酒後駕駛,除根據相關法規扣證罰款外,一律抄告當事人所在地紀檢監察部門”。

  2011年10月1日開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施行,對醉駕行為進行了更加嚴厲的約束。對於這個引發高度關注的條例,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負責人曾對媒體解讀稱,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有醉駕記錄者不得擔任律師法官警察等,也不準錄用為公務員,因醉駕要追究刑責,這意味著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公職,黨員還會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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