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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推銷員坑蒙拐騙傷害嚴重可按詐騙罪論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05: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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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17日電 (記者富子梅)專家指出,保健食品推銷員誇大療效、坑蒙拐騙的行為,相當於虛假宣傳。

  保健食品作為一種功能性食品,其廣告內容必須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是不能宣傳主治及療效的,更不能利用醫藥科研單位、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形象和名義作證明。但是一些保健品生産、經營企業為了躲避廣告審批和監管,逃脫監管部門對印刷在報紙上、播出於電視臺的有形違法廣告的查處,就用“口説無憑”的推銷方式來忽悠百姓,實際上是打了個擦邊球。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工商機關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視虛假宣傳情節,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悉,工商部門正在建議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處罰力度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以達到過、罰相當,宣傳行為與實際經營行為相當的處罰目的。

  同時,消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也適用於口頭的欺詐行為,消費者可據此要求保健品企業給予雙倍賠償。

  這種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傷害及損失,金額及程度達到刑法的有關規定,可按詐騙罪等論處。

熱詞:

  • 保健食品
  • 詐騙罪
  • 論處
  • 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