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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民警賣戶口受賄54萬餘元改判重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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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鄭州5月8日電 (記者李麗靜)記者5月8日從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獲悉,因對自首情節和受賄金額認定有誤,該院重審了鄭州市公安局原民警崔卓賣戶口受賄案,將刑期由原來的七年六個月改判為11年。

  崔卓原係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一中隊指導員。2011年3月,鄭州市紀委在查處經濟適用房領域腐敗問題時,發現鄭州市公安局多名民警參與倒賣戶口,遂要求該局開展自查自糾。3月15日,崔卓在接受單位詢問時,先承認自己收受他人好處違規辦理多人戶口,後又藉口説記不清收了多少錢,拒絕上繳賄金。3月28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將崔卓抓獲。

  原審法院認定,2010年10月至12月,崔卓利用職務便利,將不具備戶籍遷移條件的443人的戶口,從鄭州郊縣戶籍地遷入至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明湖派出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派出所戶籍服務站轄區,並按每個戶籍準遷證1200元,共收取中間人蘆秋利轉來的好處費53.16萬元。此外,崔卓還先後兩次收受蘆秋利所送的感謝費1.2萬元。其間,崔卓因安排戶籍內勤劉寧違規辦理上述戶籍遷入手續,共支付劉寧人民幣11.94萬元,故認定崔卓受賄金額42.42萬元。根據崔卓單位出具的證明,法院認定崔卓有自首情節。同時因崔卓家人已退還全部贓款,遂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42.42萬元。

  判決生效後,鄭州市檢察院對自首情節和金額認定提出異議,法院啟動了再審程序。再審認為,原審查明的事實無誤,但崔卓的行為不構成自首要件。同時原審認定的受賄數額不當,應認定為54.36萬元,其中給戶籍內勤劉寧的11.94萬元不應扣除。

  因崔卓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其家庭又補退了全部贓款,法院遂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4.5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4.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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