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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二賣首被追刑責 故意隱瞞事實獲刑1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6日 05: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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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女房主羅雲一房二賣,並在法院裁定凍結這套房産後,再次將房産轉賣獲利50萬。昨天記者獲悉,羅雲因合同詐騙罪終審被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據了解,這是本市首例因一房二賣而追究房主刑責的案件。

  39歲的女房主羅雲在石景山古城路有一套26平方米的房子。2010年9月,她分別委託兩家仲介賣房,並在同一天,分別以50萬和51萬的價格賣給翁某與李某。湊巧的是,翁某與李某是朋友。在兩人得知他們買的是同一套房後,他們找到羅雲協商。最終,羅雲退還了翁某的50萬元,並承諾將房子過戶給李某。但此後,羅雲以各種理由拒絕過戶,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訴。

  經李某申請,法院裁定凍結這套房的交易手續,並判決羅雲將房子過戶到李某名下。羅雲不服上訴。在此期間,她又通過仲介公司,將房子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徐某。就在羅雲賣房後的第5天,市一中院駁回羅雲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經買房人舉報,檢方以合同詐騙罪將羅雲公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羅雲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凍結的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羅雲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萬元。

  羅雲不服上訴,她認為自己是房屋的産權人,有權處置訴爭房産,不構成犯罪。市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此案是本市首例因一房二賣而追究房主刑責的案件。對於做出這樣判決的依據,法官解釋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房二賣到底是民事糾紛,還是合同詐騙,主要從賣房者的主觀和行為上來區分。如果房主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並無同時非法佔有兩筆房款的意圖,就屬於民事糾紛範疇;但如果房主根本沒打算交房,只是想收取錢款,就應該按照詐騙處理。

  本案中,羅雲明知涉案房屋進入司法程序,且已經被法院凍結,不能進行交易、轉讓,卻故意隱瞞事實,將房屋出售獲利,因此她的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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