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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自製"炸彈"勒索國土局長 獲刑五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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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4月29日電(見習記者 趙小燕 實習生 陳默 通訊員 鹿軒) “溫州是我們浙江省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我決定向溫州土地局局長要錢花。”近日,這名“向局長要錢花”的被告人邵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浙江溫州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邵某,41歲,金華人。因為看到反腐電視節目中,有不少涉及土地買賣貪污問題的,就認為土地局的領導肯定很有錢,於是産生了敲詐土地局局長的想法。他想到溫州經濟發達,就把目標鎖定在了溫州市國土局。

  2011年11月14日,邵某花20多元買了10個雙響炮,自己動手做成兩捆疑似爆炸物,還寫了一封長達3頁紙的勒索信,連夜駕車從金華趕往溫州。11月15日上午,邵某用黑色公文包藏著“炸彈”和勒索信,騙過值班保安,來到局長辦公室。

  在聽到局長説“請進”之後,邵某進入局長辦公室並把門反鎖上。他先遞給局長一封信,上面寫著:“局長書記,你已被我綁票……我包裏放著兩個遙控炸彈……給我幾百萬(一定要現金,美元,金條也可)……”,之後又打開公文包,從包內拿出疑似爆炸物品。

  局長看了勒索信的開頭一句話,感覺情況不對,立即逃離了辦公室。 眼見“肉票”跑了,情急之下,邵某慌忙往外逃,在跑到五樓時將兩捆疑似爆炸物扔了,後又將公文包扔到二樓的垃圾桶裏,最後在一樓大門口被幾個保安抓獲。隨後國土局工作人員報了警。

  法庭上,邵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自願認罪。他坦白,因為聽説溫州老闆有錢,便從家鄉來到了溫州。自己並不認識這個局長,只是從網上看到了他的照片。本想讓局長吃安眠藥然後拿錢就走,沒想到最終被捕。

  邵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刑法規定承擔刑法後果的前提是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當刑事責任能力減弱,所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應該相應減少。邵某作案動機來源電視上的土地部門領導貪污信息,其勒索目的是無法實現的。而信件中雖然提到勒索金額是幾百萬,但這肯定是不現實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精神性疾病,希望能給邵某進行精神方面的鑒定。

  邵某在最後陳述中説道:“由於之前遭遇生意失敗,工廠倒閉,我得了精神疾病,後來由於看電視多了,想學習反腐英雄,把自己的生命也獻于反腐事業……”

  因辯護律師申請,鹿城法院依法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對邵某案發時有無精神病及責任能力進行鑒定。最後的鑒定結論是:案發時邵某無精神病,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鋻於邵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到邵某當庭自願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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