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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昌縣委書記維持死緩判決 18年內月均受賄16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02: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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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記者 胡錦武)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江西省交通廳原廳長蒲日新,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縣委原書記湯成奇兩案作出二審裁定,均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今年1月,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蒲日新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判處江西省交通廳原廳長兼江西高速公路投資發展控股公司原董事長蒲日新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15萬元、港幣5.2萬元,贓物金條一根、歐米茄男式手錶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1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湯成奇等5人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三罪並罰,判處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縣委原書記湯成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受賄罪判處南昌市青山湖區湖坊鎮原黨委書記張曉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受賄罪判處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原局長羅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受賄罪判處南昌市豐和建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許國文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湯成奇之妻熊麗舜有期徒刑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判決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並繼續追繳被告人的犯罪所得。

  一審判決後,兩案當事人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對蒲日新、湯成奇兩案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按照法律規定,對湯成奇、張曉華的死緩判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

  ■新聞回放

  湯成奇18年內月均受賄16萬

  “經濟能人”“經濟奇才”等一系列光環始終伴隨著湯成奇的升遷之路,也讓他由一名小學老師迅速成長為江西省的明星官員。因受賄3901萬餘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2.8億多元,湯成奇最終由“經濟能人”淪為腐敗“禍首”。

  1991年至2009年,湯成奇先後擔任南昌市郊區蛟橋鎮鎮長助理、黨委副書記,郊區湖坊鄉(後合併為湖坊鎮)黨委副書記、書記,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南昌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9個職務,其間受賄次數高達350余次,平均每年近20次。受賄金額也由最初的一次1000元,上升到在與他人的共同受賄犯罪中,一次單筆收受錢款1000余萬元。

  記者調查發現,湯成奇從第一次受賄至案發時,平均每年受賄200余萬元、平均每月受賄16萬餘元、平均每天受賄5700余元。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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