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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站長收受保安公司賄賂數十萬 稱是物業行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1: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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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何欣 通訊員 鄒慧)通過所謂的物業管理“行規”,某國有物業管理中心經理李牧及其下屬某小區物業管理站站長劉軍,分別接受業務合作單位某保安公司負責人賄賂款合計數十萬元。二人因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2002年,李牧在某國有物業管理中心下屬某小區擔任物業管理站站長,由此開始了其與某保安公司長達近8年的業務關係。按照公司規定,只有李牧先簽字後,這家保安公司才可以去物業公司財務部門領取保安費。起初李牧還能及時簽字,但是沒過多久,李牧便開始以各種藉口和理由拖延簽字的時間。這可急壞了保安公司的經理李某。幾個月後,李某找李牧簽字時帶來了一個裝著錢的信封。李某表示,這是物業管理的“行規”,即按照小區的保安人數,以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給李牧的好處費,李牧稍做推託後便收下。果然從那以後,李牧再沒耽誤過簽字。

  2004年8月,李牧升任某國有中心經理一職。李某除了繼續按照“行規”每月給李牧“好處費”外,還在過年過節拜會時,送上了金額不小的“一點小意思”。

  李牧升職後,小區原來的工長劉軍接任了物業管理站站長一職。李某同樣按照“行規”給劉軍“上供”。為了節約成本,李某只得縮減小區的保安人員,並消極怠工。對此,拿了好處的李牧和劉軍都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直到一封舉報信寄到西城檢察院,李牧和劉軍受賄的事才算敗露。

  承辦此案的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檢察官建議相關單位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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