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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表示刑附民不涉“精神”基於訴訟經濟考慮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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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民事訴訟向來是刑事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基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方面的重要作用,新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該部分進行了重大修改。

  多位司法實務界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刑訴法修改在規範刑事案件民事賠償審判方面向前邁了一大步。而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加入附帶民事訴訟等問題,理論界人士對立法機關採取審慎穩妥的態度,也表示了理解和讚賞。

  調解易獲雙方認可

  據了解,修改後的刑訴法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條文,由原來的兩條擴充為4條,主要表現在“三個增加”上。即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司法實務界人士表示,新增規定都是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經驗的總結和提升,基本內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有體現。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閔星表示,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使得這一實踐中通行的做法有了法律依據,不失為一大亮點。因為刑事案件民事賠償部分很難處理,案件能否案結事了,很多時候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認同附帶民事賠償的判決。

  閔星介紹,針對刑事案件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最大的好處就是容易取得當事人的認可。“由於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是被告人獲得從輕量刑的一個情節,被告人及其家屬就會更有動力來賠償被害人的物質損害,這對雙方都是更有利的結果。”

  “但在民事賠償調解中,如何與刑事和解等制度相協調?如何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仍然需要進一步明確規範。”閔星説。

  堅持民事訴訟附帶性

  修改後的刑訴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在“物質損失”。而此前在修訂過程中被較多討論的“精神損害”,並未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表示遺憾。

  由此遺留的一個問題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遭受精神損害之後,是否須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後單獨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另一個民事訴訟?王敏遠認為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王敏遠表示,立法機關可以考慮靈活地把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加以一併解決。但即便如此,他仍然對立法機關在這一問題上採取的審慎穩妥態度表示理解。

  他解釋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價值主要在訴訟經濟上。刑事法官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主持民事部分審理,有一個很好的事實基礎,對雙方當事人也是一種便利。

  “在這樣的設計理念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就必須有所簡化,審理範圍也不能過於複雜。”王敏遠説,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就在於它的“附帶性”。立法機關之所以沒有把精神損害納入審理範圍,就是考慮到精神損害的認定過於複雜,不便於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審理。

  王敏遠建議,對於一些無特定被害人的案件,如被告人環境污染的行為,應允許社會組織在刑事追訴過程中向引起污染的被告人提起民事賠償。

  專家點評

  王敏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這次刑事訴訟法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修改,無論是增加法院的保全措施還是強調調解的規定,都是在堅持原有框架下,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更加體現民事訴訟的一般原理,從而使訴訟程序更能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儘管本次修改仍將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在物質損失之內,但從總體上看,修改所體現的精神還是值得肯定的。(記者 盧傑整理)

  法條鏈結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熱詞:

  • 訴訟經濟
  • 精神損害
  • 精神損害賠償
  •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