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深夜攀爬他人屋頂被電死 死者家屬索賠償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福州新聞網訊 福州一男子深夜偷偷攀爬他人住宅,不慎碰到屋子上方的10千伏高壓導線被電死。其家屬將這座住宅的主人及供電企業告上法庭,索要20多萬元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住宅主人和供電企業對該男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事情發生在晉安區某村一棟二層民房,房主是李明。不久前的一個早晨,男子黃強(化名)被發現死在這棟民房屋頂的西南角。屋頂南側不足兩米的位置有一條某供電企業的10千伏高壓導線經過。公安部門調查發現,黃強于當天淩晨偷偷爬上房屋,不慎被高壓導線電擊身亡。

  事發後,黃強的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這家供電企業和房主李明一次性向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強擅自進入小于高壓線路安全距離的區域活動,是行政法規禁止的,同時黃強未經允許,于深夜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封閉的院落,攀爬到他人住宅的屋頂,其行為顯然侵害了他人住宅安寧,不具有合法性。

  而涉案高壓線路的架設在先,且架設符合規範要求。相關供電企業已盡到安全警示義務,因此其對黃強觸電死亡的損害結果,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涉案房屋建造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作為産權人,李明在其可預見的範圍內,應對房屋的管理和使用負有安全注意義務。李明在事髮屋頂的四週開設了通道,已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而黃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擅自於深夜以非正常方式進入這座已封閉院落的樓頂,這顯然超出了李明的安全預見範圍,而原告(黃強之子)又未能對黃強當夜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或正當性予以説明,因此李明對黃強觸電死亡不具有過錯,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點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産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10千伏電壓導線的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5米並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熱詞:

  • 駁回
  • 屋頂
  • 李明
  • 死者家屬
  • 住宅
  • 供電企業
  • 黃強
  • 民事責任
  • 受害人
  •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搜索更多駁回 屋頂 的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