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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爾”狀告“因特佳”商標侵權 昨一審判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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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英特爾公司訴因特佳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因特佳公司、陶某停止侵害英特爾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特佳公司賠償英特爾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陶某對其中的人民幣4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商標被人盜用

    英特爾公司向上海二中院起訴表示,“INTEL”商標是該公司的註冊商標,也是該公司的簡稱和商號,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已成為中國相關公眾耳熟能詳的馳名商標。英特爾公司發現,因特佳公司未經許可在該公司生産的打印機硒鼓、墨盒等産品上,公司網站域名和英文名稱中使用了“INTELJET”、“In-teljet”和“inteljet”等文字。與此同時,因特佳公司還將相關圖文標識用於産品及産品包裝和標簽上。英特爾公司認為,因特佳公司的行為不正當地利用了英特爾公司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向法院起訴,要求因特佳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此外,英特爾公司指出,由於陶某在上海經銷因特佳公司的侵權産品,納百川公司在明知陶某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為陶某銷售侵權産品開具發票。英特爾公司把納百川公司和陶某也一起告上了法庭。

  屬於“傍名牌”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因特佳公司等生産、銷售的涉嫌侵權商品與英特爾公司主張的“INTEL”“intel”等商標核定使用微型計算機、微型控制器、微處理機、集成電路等商品屬於不相同也不相類似的商品。因此,判斷英特爾公司的相關註冊商標是否馳名商標,是認定因特佳公司等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

    “INTEL”商標和“intel”商標分別註冊于1985年4月30日和1985年2月15日,並使用至今,在英特爾公司註冊的系列商標中,屬於註冊時間最早、使用範圍最廣、影響最大的商標。英特爾公司也提供了證明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根據本案的情況,可以認定“INTEL”商標和“intel”商標為馳名商標。

    因特佳公司使用與英特爾公司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主觀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硒鼓、墨盒等産品,屬於打印耗材類,雖與英特爾公司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並非同類或類似商品,但兩者從廣義上都與電腦有關,因特佳公司的使用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公司所用標識與英特爾公司的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絡,構成對英特爾公司馳名商標權利的損害。

    陶某是因特佳公司的代理商,其銷售因特佳公司生産的侵權産品的行為本身也侵犯了英特爾公司的商標權,構成共同侵權。納百川公司開具發票的行為,雖有不當,但尚不足以證明該公司是侵權産品的銷售者。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袁博 本報記者 宋寧華

熱詞:

  • 英特爾
  • 狀告
  • 因特佳
  • 商標侵權
  • 一審判決